
朗读
一、出台背景
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要求出台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3、《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
三、主要内容
调整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早期义务兵役制退役士兵等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四、适用对象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早期义务兵役制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
五、实施时间
文件自2024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解读机关:金华市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方式:0579-89128181
解读人:金德强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