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消防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消防条例》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浙江省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浙江省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
《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二、机构职责权限
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e/#/powerresponsibility?siteCode=330702000000&deptCode=001008007001071&matterType=ALL&activeTab=0
三、机构设置(执法主体)相关信息
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下辖大队部和3个消防站队(临江东路消防救援站、后丰路消防救援站、古城消防救援站),大队部主要负责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消防站队主要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500号,主要负责人:大队长戚华辉,办公时间与区机关部门办公时间一致,联系方式:0579-82361465。
四、执法人员公示
序号 | 证件编号 | 姓名 | 执法区域 | 执法领域 |
1 | 11070175002 | 戚华辉 | 婺城区 | 消防领域 |
2 | 11070175021 | 王亨健 | 婺城区 | 消防领域 |
3 | 11070175016 | 朱雷 | 婺城区 | 消防领域 |
4 | 11070175006 | 范佳鹏 | 婺城区 | 消防领域 |
5 | 11070175017 | 卢文卓 | 婺城区 | 消防领域 |
6 | 11070175018 | 徐皓 | 婺城区 | 消防领域 |
7 | 11070175022 | 高怀政 | 婺城区 | 消防领域 |
8 | 11070175007 | 周显峰 | 婺城区 | 消防领域 |
9 | 11070175014 | 王鑫鑫 | 婺城区 | 消防领域 |
10 | 11070175009 | 张家建 | 婺城区 | 消防领域 |
11 | 11070175019 | 周峻 | 婺城区 | 消防领域 |
12 | 11070175020 | 张钰 | 婺城区 | 消防领域 |
五、消防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消防执法流程图和执法服务指南
(一)权责清单详见:
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e/#/powerresponsibility?siteCode=330702000000&deptCode=001008007001071
(二)消防执法流程图和执法服务指南:
详见附件
六、消防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监督抽查清单
《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详见附件
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免罚清单
执行《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三版)〉的通知》(详见附件)要求。
八、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一)办理的下列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集中法制审核:
1.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2.消防行政强制;
3.一般程序火灾事故调查案件;
4.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案件;
5.上级消防救援机构认为需要进行集中法制审核的其他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集体议案:
1.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2.临时查封、强制执行;
3.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
4.重大火灾隐患认定/销案;
5.严重执法过错认定;
6.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集体会审、集体讨论、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7.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认为疑难复杂、需要集体议案的其他事项。
(三)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
4.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九、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聋哑人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人员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五)书写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消防救援机构将予以保密;
(六)对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对于大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与消防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一)推行沿街小场所消防隐患整治告知制度。根据小场所排查整治标准,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全面排查,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发现违规住人、住宿与经营场所分隔不到位的,一律先告知业主整改及法律后果,若拒不整改,则依法查处。
(二)实施包容审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实行“说理式执法”“告诫式执法”,不予消防行政处罚。
(三)实施“有事上门办,无事不打扰”机制。全面深化“三服务”工作,开展走企访民活动,对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提供精准服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抽查情况良好的单位降低检查频次,原则上一年最多检查一次;对多次存在违法行为或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应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窗口现场申请,承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发证,当天办结;在线申请办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发证。需现场指导的,可以通过96119申请预约指导服务。
(五)实施火灾隐患个性化整治服务。定期研判全区火灾形势,针对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实行关口前移,对于火灾易发高发的工艺、领域,组建专家团队介入,研究对策,靶向制定火灾防范措施。
(六)实施微型消防站“响应提速”行动。按照就近管理、就近指导的原则,定期对微型消防站队员开展灭火救援业务培训及实战演练,组织到辖区消防救援站跟班学习,提升微型消防站队员防、灭火技能。
十一、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大队已开通多渠道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事项。1.拨打“96119”“12345”等电话进行举报投诉;2.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在“咨询投诉”板块进行举报投诉;3.使用“浙里办”APP的“隐患随手拍”板块进行举报投诉;4.现场、信函等其他举报投诉途径。
十二、消防服务窗口相关信息公示
办公地址:金华市婺城区行政服务中心(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1100号)二楼投资项目G区63号窗口
工作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0579-82487119
工作人员:虞潇雯
投诉电话: 0579-82361465、057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