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307346049W/2025-52557

  • 文件名称: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2025-03-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日期:2025-03-13 09:44:11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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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有1批结果不合格,抽样编号为GZJ24330000300531846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1批结果不合格抽样编号为XBJ24330110307834481ZX。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ZJ24330000300531846的鳝鱼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遗军(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鳝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12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2410973182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同批次产品在售。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鳝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在采购时已查验了涉案鳝鱼供货商营业执照、供应商提供的销售凭证等材料。由于当事人仅凭肉眼无法辨别涉案鳝鱼恩诺沙星的含量,因此其销售不合格的鳝鱼属于非主观故意情况,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同时,当事人能如实说明涉案鳝鱼的进货来源,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在知晓上述鳝鱼不合格后,当事人已积极对鳝鱼进行召回,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第4项的免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抽样编号为XBJ24330110307834481ZX火腿碎肉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香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火腿碎肉,过氧化值项目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提出复检,经复检,过氧化值项目仍被判定为不合格。复检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 11 29 日向金华市香帝食品有限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为 24JF1119011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不合格批次的火腿碎肉共生产了100袋,规格为500g/袋,售价为15/袋至32/袋不等100袋中用于出厂检验4袋,已销售90袋,销售后召回63袋,现场检查时查获6袋。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54.8,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为2067.8元。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的火腿碎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火腿碎肉69包;2、没收违法所得754.8元;3、处罚款50000;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0754.8元。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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