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金华婺城中大门诊部: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19-2022年度社会组织年检,情节严重,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民法〔2022〕157号)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你们去向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第68号)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金婺民政行政处罚决定书》(民政罚决字〔2024〕第000004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666号
邮政编码:321000
联系人:雷盛强 联系电话:0579-82225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