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金华市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的发展,为健全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活力和实践能力,加强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管理,提升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整体水平,推动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高质量发展,立足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了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结合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暂行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包括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权利义务、评估管理等内容。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近年来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的经验,予以固定和规范;二是明确了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完善评审过程和环节;三是明确了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四是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规定完善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评和退出机制,明确取消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
四、适用对象
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五、实施日期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金华市婺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解读人:金凌
联系电话:0579-8266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