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未按规定建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日期:2025-01-14 16:50:10 来源:​婺城执法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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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未按规定建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可能导致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混乱,影响种子的质量和追溯性,一旦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或涉及种子的法律纠纷,将难以查明原因和责任,给相关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确保企业或个人按照规定建立并维护生产经营档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9日,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发现,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花木之窗西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经查证,2022年3月9日,金华市婺城区某园艺工具经营部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花木之窗西区开始经营林草种子并建立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内容不完整。经婺城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协查,2022年8月以来,未收到金华市婺城区某园艺工具经营部有关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投诉、举报,未发现相关危害后果。

二、处罚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金华市婺城区某园艺工具经营部已构成未按规定建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结合《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146项:“建立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不符合规定、内容不完整,主动及时进行了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金华市婺城区某园艺工具经营部不予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权益。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实现种子质量可追溯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种子纠纷的重要证据。此类案件的查处对规范种子经营行为、维护农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