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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婺城区应急管理局紧紧围绕金华市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要点,不断优化执法监管方式,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成功办理了一批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的案件。为更好地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限燃”要求,现公布一批烟花爆竹非法经营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29日,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婺城区应急管理局移送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金店村某超市实施了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行为。现查明,邓某于婺城区竹马乡金店村金店路38号经营某超市。2023年12月,邓某与胡某结识。经胡某推销,邓某同意从其处购买烟花用于销售。随后邓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烟花照片和视频向好友推销多个品种的烟花爆竹。有购买意向的微信好友与邓某于微信私聊沟通确定烟花的种类、数量与价格后,邓某便向胡某订货。胡某在订货后驾驶车辆将预定的烟花送至该超市,邓某将预定烟花存放至超市地下室仓库并通知预定烟花的微信好友上门提货。除了微信好友预定的烟花外,邓某额外购买一些烟花用于燃放并赠送给亲朋好友。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23日,邓某向胡某购买烟花,通过微信与支付宝向胡某的微信、支付宝及支付宝收款码支付烟花货款9笔金额共计97215元。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月24日,邓某向微信好友出售烟花,并通过微信向购买烟花的12名顾客收取货款28笔,金额共计80928元。当事人邓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行为。现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89号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规定,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邓某拟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并没收邓某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违法所得809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