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直属单位:
《婺城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局
2024年12月31日
婺城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使工程项目更好地为教育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金华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金政管办〔2022〕5号)《婺城区招投标管理办法》(婺区政办〔2019〕37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区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婺城区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区教育局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拨款的资金及其他各种自筹资金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主要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加固、维修改造等类型。
第三条 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具体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基本建设制度,自觉接受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资规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分局、区气象局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学校应根据本地区人口现状、出生比例和流动的情况,以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办学规模后,根据国家、省颁布的校舍建设标准,制订校园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审批后的规划为新建和改造项目的依据,必须保证其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若规划与发展或规模不相适应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按有关规定给予调整。
(二)计划指导原则。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计划确定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实施建设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三)重大事项审批原则。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立项申请、招标文件编制、合同签订、工程重大物资采购、工程项目限额以上更改或增减等重大事项,须报区教育局同意。
(四)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负总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确定
第五条 有必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原则上必须于每年9月份向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建设项目建议表(工程建设实际总投资不得超估算、概算);其中维修项目原则上于每年9月下旬向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根据区财政下达的维修金额和项目的紧迫性、必要性安排下年度计划,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同一单位原则上每三年安排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加固、小区配套园装修等基本建设项目,由计划财务基建科根据学校上报情况,进行调研审核后,结合工作实际拟定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报局党组研究确定。
第三章 项目前期
第七条 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成立组织机构、落实专人,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做好各项前期工作。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小区配套园装修等项目,经区教育局研究同意后,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向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递交立项申请报告,区发改局批复立项文件后,建设单位要根据批复的规模和标准,委托设计单位认真做好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和会审,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编制、招标投标(详见第四章)、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办理等工作,其中建筑方案、施工图纸事先必须会审或经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审核后,再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报批。
第九条 暑期提档及维修改造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计划财务基建科审定的方案和标准,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无需设计施工图的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计划财务基建科审定的建设意见编制方案说明。施工图或施工方案说明送计划财务基建科审核同意后,再自行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预算。项目预算送计划财务基建科审核后,再填报《婺城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审批表》(详见附件一),然后按规定招投标、签订合同,进入施工。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十条 根据《婺城区招投标管理办法》(婺区政办〔2019〕37号)文件精神,凡符合《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婺城区招投标管理办法》(婺区政办〔2019〕37号)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新(迁)、改(扩)建学校、幼儿园项目除配电工程外的主体、装修、智能化及道路景观等工程需一次性招标。
第十一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由学校发布信息,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含招标代理、清单编制、结算审核等)等服务项目,根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金华市网上中介超市推广应用的通知》,通过网上中介超市选取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经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同意并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邀请向三家及以上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从中选定一家信誉好、有资质且价格合理的单位进行承包。
第十三条 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招投标工作,一般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施工图(或维修改造方案)审查之后,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和招标文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报区财政局预算审价中心进行预算审核后,方可发布招投标公告。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前3个工作日内将《婺城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审批表》、工程项目预算书、招标文件送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备案。
(三)若投标人只有一家或两家的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投标,重新报名后仍不足三家的,在审查通过后可经集体研究确定一家或随机抽取一家为中标候选人;项目无投标人的,发包人可经集体研究任选一家符合工程承包资格条件的企业为中标人。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五)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3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发包人与中标人按照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六)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发包单位应将工程承包合同和招投标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报计划财务基建科备案。
(七)凡将项目进行肢解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本办法的,凡将应进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拆包后进行发包的,纪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小型项目,经施工图(或维修改造方案)审查之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一家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并报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备案。要公开招标的可以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也可以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议标,并自觉接受监督,具体要求参照第十三条除招标公告、招标报名外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任组长,明确专人负责。项目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文明规范施工的监管,重要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实行工程质量单位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凡建设项目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的,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规范施工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学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聘请监理。
第十七条 聘请监理的建设单位要根据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督促监理单位履行合同规定的监理职责和任务,建立考勤签到制度、如实做好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并作为支付服务款项的依据。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确定现场项目负责人,做好施工日记,做好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考勤工作;要及时收集工程技术资料,特别要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和变更工程记录。坚持现场跟班验收、签证、监督和检查,严禁事后签证和没有现场验收签证。对预算中以暂定价出现的建筑材料,建设单位必须事先进行市场调查并明确品牌、规格和单价,以供施工单位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定期向区教育局报告工程进度、投资和质量情况,重要验收环节要报请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派员参加,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无价材料及暂定价的签证,建设单位必须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市场询价,且不得少于三家,并做好询价记录,签证单上必须由两人以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跟踪指导、监督,并采取随机方式检查施工质量。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设计。对确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书面申请(填写项目设计变更申请审批表),经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按程序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均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鼓励施工单位争创优质工程,要协助监督监理、施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施工,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工作,落实安全措施,要组织开展安全施工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有序。要协助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专项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第六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确定工程变更,填写金华市婺城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详见附件二),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金额及对工期影响情况。属于设计变更(含漏项)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初步核实变更理由及工程量,按要求完成工程变更的申报材料。因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及相关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不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或不超合同价的10%或不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执行:1.单次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报送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备案;2.单次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审批后实施,审批材料需有分管领导签字;3.单次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审核后,报区教育局党组讨论通过后实施。对需要紧急抢险发生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可先向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请示,先进行抢险处理,同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利用项目变更机会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扩大规模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要报请区教育局参与监督并给予指导。
第二十八条 单项合同造价(含建设单位自筹经费)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教育局、学校联合验收(其中隐蔽工程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联合验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校舍使用功能,确因实际需要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同意后方可改变使用功能,改造方案报计划财务基建科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竣工结(决)算
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审计手续,两个月内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要及时按照招标文件、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合同、图纸、施工记录联系单等资料编制结算。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材料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结算明显错误的要通知施工单位重新编制。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根据下列要求,办理结(决)算审计手续。
(一)凡经区发改局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单项合同送审价在500万元及以上根据区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办理结(决)算审计手续。
(二)单项合同送审价在3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已审核的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同时附上①项目审批表、②工程预算书、③招标文件、④中标通知书、⑤合同书、⑥基建项目工程联系(变更)审批表、⑦工程竣工验收单、⑧竣工图)报送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审核后,办理结算审计手续。
(三)单项合同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结算审计,并凭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施工单位结算书和项目审批表,办理工程尾款结(决)算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下列要求办理结(决)算审计手续。
(一)在审计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方、结算审核机构必须现场核实工程量(其中隐蔽工程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核对)。
(二)建设单位负责人在结算审核机构出具的工程结(决)算书上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一周内由建设单位报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移交基建档案。
(三)建设单位根据审定的最后工程造价及前期费用支出编制工程决算,确定整个工程总造价,并向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科书面申请建设经费尾款。经审批后,到区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工程尾款结(决)算相关手续。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应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十五条 工程预付款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分期付款。聘请监理的项目单位应会同监理核实施工方提供的施工进度。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总造价。工程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概算及合同价的10%,确属实际需要,必须增加投入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否则不作结算与拨款依据,具体根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的通知》及第六章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所有基建项目投资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全过程审计。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建档案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做到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竣工决算后要将有关档案送交区校安工程档案室。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奖罚
第三十九条 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区教育局机关纪委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落实制度情况,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保障项目利益,维护项目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而超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向施工单位索取或收受贿赂,违者严肃查处。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其用途或采用对外合作、出租等形式将其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建设行为规范、工程质量优、工作效率高,表现突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表彰;对管理混乱且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凡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区教育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如果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31日起实施。
附件1:
婺城区教育系统基建及维修项目审批表
单位名称 (盖章)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工程 内容 | |||
建设 理由 | |||
投资金额 | |||
资金来源 | |||
区教育局 意 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
备注 |
附件2:
金华市婺城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项目名称 | |||||
概算总投资 (万元)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合同价 (万元) | |||
变更等级 | 一般 ¨ 较大 ¨ 重大 ¨ | ||||
工程变更理由 | |||||
工程变更及增加工程量情况 | |||||
施工单位意见 | |||||
设计单位意见 | |||||
监理单位意见 | |||||
跟踪审计单位意见(若有) | |||||
建设单位 (业主)意见 | |||||
局相关科室 意见 | |||||
分管领导 意见 | |||||
区教育局 意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