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农民建房权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婺城实际,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建房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问答
(一)出台《建房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建房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婺城区村民建房全过程,合理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农民群众建房合法权益。
(二)《建房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建房管理办法》共分七个板块和一个附则,主要包括“范围、原则和职责”“规划和利用”“申请条件和用地标准”“建房审批”“政策支持”“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建房管理办法》强调“规划先行”“一户一宅”“限额用地”的原则,并细化了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建房审批流程等相关事项。
(三)《建房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建房管理办法》适用于婺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以外)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和管控。
(四)区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在村民建房审批管理中各承担什么职责?
答:具体如下。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建房资格审查,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等工作;建立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
区资规分局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住房不动产权证的登记发证等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村民建房通用图集编制,指导乡镇(街道)农房风貌管控、农村住房建设和住房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赋权乡镇(街道)做好村民建房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宅基地监管,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编制、宅基地审批和管理,监督检查农村建房和使用安全,及时发现、依法制止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村级组织确保宅基地分配公平、公正、公开,并协助做好批后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并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农民建房未批先建、擅自移位、超面积、超高及违规加层等相关违法行为。
(五)村民建房的层高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不超过3层(阁楼除外),檐口高度(指室外地坪到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2米,建筑总高度(指室外地坪到建筑最高点,包括屋顶、楼梯间等)不超过14.5米。
新狮街道沙溪村、高村及婺城新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符合规划的村民新建住宅建筑层次,经批准可建4层(阁楼除外),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3米。
(六)村民建房可以增设架空层或地下室吗?
答:因防洪、地质灾害和地势等特殊要求,农房需增设架空层(无围护墙)的,须经水利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提出相关意见,架空层高度不得超过2.2米。
村集体盘活宅基地或新增连片用地2亩以上且地势较为平坦、不影响周边建(构)物安全的,可统一联建一层地下室。地下室不得超过主体建筑占地范围,下挖时深度不得超过3米,建成后室外地坪以下深度不得超过2.2米。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层高超过2.2米的,计入总建筑面积,超出室外地坪部分高度计入建筑总高度。测量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宅基地面积仅指房屋占地面积吗?
答:不是的,宅基地面积按建筑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包括附属用房、挑梁、阳台、门厅、悬壁楼梯等的垂直投影面积。
(八)如何认定建房家庭户?
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基础,以本村建房资格权为认定依据,严格区分申请宅基地建房分户与公安户籍分户,并结合实际居住情况、村规民约确定。具体如下:
1.父母与独生子女户口分开登记的,在审批建房时予以合并,按一户审批建房。
2.多子女的家庭,有子女已达法定婚龄的,可凭分家协议分户申请建房(有村规民约的从其规定),分户时应明确父母的留房面积,父母至少需随其中一个本村子女合并审批(含父母同子女户口分开登记的),父母不得分户。分户认定实行主体申请、村级组织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制度。
3.夫妻离婚五周年内(含五周年)的,按原家庭户以一户计算。但一方或双方已组成新家庭满两周年或者新家庭已生育子女的,经村级组织同意,可分户计算审批建房面积。
4.已婚家庭其中一方已以分户方式审批宅基地的(含婚前),剩余一方不得再单独立户审批。
(九)如何计算建房审批人口?
答:具体如下。
1.已达法定婚龄单独立户的子女、已婚未育家庭,按3人计算申请建房人口。
2.村民所育子女或依法收养子女落户在本村的,计入申请建房人口。
3.女儿外嫁户口未迁出仍留在本村的,经村级组织同意,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但不作为立户依据。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经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确认是独生子女的,可增加1人计算。
5.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计入建房人口,但不能单独立户审批: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2)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3)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6.属就地农转非的(公职人员除外),持有关档案材料,可计入建房人口;蓝印户口人员且口粮自理、自谋职业,未享受过保障性、福利性住房政策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7.以下人员不计入建房人口:一是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单位集资建房等住房优惠政策的人员;二是因宅基地征收已享受全额货币补偿安置的人员。
(十)审批限额有什么规定?
答:3人及以下为小户,审批限额为90㎡,其中,年满60周岁的未婚男性或满55周岁的未婚女性的单独立户人员,审批限额不得超过60㎡;4-5人为中户,审批限额为120㎡;6人及以上为大户,审批限额为140㎡(使用耕地的,审批限额为125㎡)。
(十一)村民建房的审批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严格落实“无规划不审批”原则;二是执行村民建房审批“带方案、带履约保证”制度。
(十二)建房审批的流程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村民向村级组织提交书面申请;二是村级组织初审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是报乡镇(街道)审批;四是审批资料归档备案。
(十三)村民建房有施工时间要求吗?
答:农户应在取得批文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因农户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由村集体报原批准的乡镇(街道)批准,撤销批文、收回批准的建房用地。
(十四)农村自建房分期建设且间隔5年以上再续建的,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已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农村自建房分期建设且时间间隔5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乡镇审查备案续建。
1.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申请人须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该住房是申请人本户的唯一住所。
2.续建后面积不超过审批面积。续建后面积及层数等内容应以已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不得超过审批面积。
3.续建农房的建筑结构要求:(1)砖混结构;(2)钢筋混凝土结构;(3)钢结构;(4)其他符合续建强度的建筑结构。
4.续建农房需提供《农房测绘报告》和《房屋质量鉴定报告》。以上报告由农户自行委托有相关专业资质机构出具。
5.不存在土地、房屋权属纠纷。
(十五)《建房管理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建房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24日开始施行。
三、政策解读机构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曾毅飞
联系电话:0579-82217380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