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2330702MB1D1342X7/2023-51025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文件名称:

    浙江省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版)

  • 发布机构:

    婺城区气象局

  • 文件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3-08-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版)

    日期:2024-09-24 09:09:40 来源:婺城区气象局 浏览量:​
    分享:
         

    朗读

    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

    序号

    相关法律条文

    不予处罚条件

    1

    危害气象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未造成观测数据中断)

    3.危害后果轻微。

    2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十四条:

    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危害;

    3.危害后果轻微。

    3

    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对比观测期内从事影响气象对比观测的工程建设活动的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对比观测期内从事影响气象对比观测的工程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二、雷电防护管理类

    序号

    相关法律条文

    不予处罚条件

    4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5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6

    未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纳入建设档案的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纳入建设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三、升放气球管理类

    序号

    相关法律条文

    不予处罚条件

    7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上一年度未出现事故。

    8

    违反升放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上一年度未出现事故。

    9

    未指定专人值守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未出现事故。

    10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未出现事故。

     

     

     

     

     


    四、气象信息服务管理类

    序号

    相关法律条文

    不予处罚条件

    11

    非法向社会发布和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 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社会影响。

    12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社会影响。

    13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2.《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社会影响。

    14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社会影响。

    15

    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社会影响。

    16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社会影响。

    17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

    未备案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尚未开展服务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