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程序、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救济渠道、裁量标准等信息予以公示。
一、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单位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800号;
联系电话:0579-82290500。
三、机构职能
网址链接:http://www.wuch.gov.cn/art/2021/11/5/art_1229425763_134451.html
四、权责清单及办理流程
网址链接: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e/#/HomeSubset?siteCode=330702000000&deptCode=001008007001008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
网址链接:http://www.wuch.gov.cn/art/2022/11/10/art_1229181943_1788860.html
六、行政免罚清单
执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见附件)要求。
七、行政执法程序
网址链接: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e/#/HomeSubset?siteCode=330702000000&deptCode=001008007001008
八、法律救济途径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金华市公安局婺城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金华市公安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则》
网址链接:
http://gaj.jinhua.gov.cn/art/2021/9/3/art_1229561922_1761541.html
附件: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