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088E/2024-51545

  • 文件名称: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婺区科〔2017〕22号)文件废止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婺城区科技局

  • 成文日期:

    2024-09-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婺区科〔2017〕22号)文件废止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4-09-14 16:33:44 来源:区科技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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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2017年11月印发的《金华市婺城区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婺区科〔2017〕22号)文件依据已基本失效,符合进入废止程序,决定废止。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婺城区科技局(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666号),邮编:321025。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71729829@qq.com。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26日期间的7个工作日。

    联系人:翁利平 联系电话:82344919


    金华市婺城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14日


    金华市婺城区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程序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教兴区战略实施,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金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金市科字〔2009〕5号)、《金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金市科字〔2015〕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对2014年印发的《金华市婺城区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婺城区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婺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区科技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科技计划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面向工业、农业和社会事业发展领域,以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的创新性应用研究与开发为重点,着力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着力创造和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区域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婺城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区科技计划,由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科技项目按领域分为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3类,同时依据各类科技项目的类别划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3个层次。自立项之日起,实施期限原则上一般、重点项目不超过两年,重大项目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受理科技项目申报,公布科技项目立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所有科技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区科技局的主管业务科室负责定期对在研科技项目的项目进展、合同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察和考核,建立科技信用评价体系,并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财政部门对重点抽查审核内容负责。

    第七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立项、专项资金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机构与项目承担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科技项目的立项实行“二审一决策”制度,在主管业务科室初审、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  科技项目申请者(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实施项目必备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并拥有健全的科技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科研不良信用和不端行为。

    鼓励产学研合作联合申请项目,联合申报的,应当就资金投入和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达成约定。

    第十条  科技项目申请者(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或分别申报;

    (二)申报单位所申报项目已被列入区级以上(含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有关政策规定的配套项目除外);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担的在研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一项(不予财政资助的项目除外);

    (四)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的在研区级科技项目不得超过一项。

    (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负责做好规定期限内的验收工作。尚未及时验收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其申报新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我区科技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具有技术创新性和经济、社会意义。

    第十二条  申请科技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目标、应用前景);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专项资金预算。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查新报告等其他附件。

    第十三条 区级科技项目立项程序如下:

    (一)发布指南。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及相关要求。

    (二)项目征集。对年度项目类别、支持重点、受理时间等具体事项进行公告。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科技项目征集通知按时递交相关的申报材料。

    (三)项目初审。区科技局的主管业务科室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申报单位的实施条件、信誉度、财务状况,项目组的承担能力等进行审查,并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四)专家评审。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技术先进性、研发方案的可行性、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的合理性、技术和经济指标的科学性等进行评价。对申报区重大项目的须另行组织专家答辩。专家的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五)立项审定。在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的基础上,递交局办公会议(邀请纪委列席)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定,确定项目立项。

    (六)项目公示。对拟立项的项目,在婺城区政务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七天,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局办公会议重新审定。

    第十四条  对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编制下达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五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科技项目实施、督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科技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予以变更,若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下达。

    第十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专项资金资助额度如下:

    (一)重大项目采取分期资助方式,前期给予15万元的资助,项目验收合格后,按该项目实际发生研发自筹专项资金的15%计算自助予以补差,每项资助不超过40万元;

    (二)重点项目采取一次性资助方式,工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农业、社发类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

    (三)一般项目采取一次性资助方式,工业类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农业、社发类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八条  项目补助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区科技局有权暂缓拨付专项资金或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将该专项资金并入下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中。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结题处置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验收分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重大、重点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方式,一般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书面验收方式。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立项的实施年限,按时完成确定的研发任务和指标,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进行项目验收工作。提前完成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也未按要求结题,且事先未作项目延期申请的,项目承担单位将不得再申报区科技项目,并按要求退回资助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申请科技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报告;

    (四)项目报告中涉及的技术指标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

    (六)项目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须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应对照项目合同书专项资金预算科目内容,客观、准确地反映该项目的研发总投入,包括区财政科技资金资助专项资金、自筹专项资金等各项资金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并提供区财政科技资金资助专项资金的支出明细表。

    (七)验收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其他与项目验收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会议验收的应成立项目验收组,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验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等方面的5至7名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验收组专家在专家库中选取。本项目的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的项目组成员不得作为验收组专家。验收组专家中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做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书面验收的应按验收要求提供相应的验收材料和合同目标完成情况的证明,研发投入情况要经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对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和要求,完成主要研发内容、技术指标和知识产权目标,主要经济指标达到70%以上,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验收结论为合格;

    (二)对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和要求,基本完成主要研发内容、技术指标和知识产权目标,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验收结论为基本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主要研发内容未完成,或擅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的;

    2.提供验收的材料不全,或发现数据不真实的;

    3.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存在虚构财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4.项目承担单位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预计在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延长实施期限的,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的项目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申请延期未获准 的项目,应按时申请并组织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科技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理由,同时提交科技项目合同书、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项目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专项资金支出决算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区科技局审核批准。对未获准终止的项目,应按时申请并组织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试行公示制度。

    验收项目的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组名单在婺城区政府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区科技局提出异议,单位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提出异议。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区科技局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公示无异议的验收合格、基本合格的项目,办理验收证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1、2、3项内容的不合格项目,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的财政科技补助资金按原下发渠道退回;对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4项内容的项目,区科技局下达项目终止实施通知书并予以公示,全额收缴财政科技补助资金;对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录不良科研信用。

    对第二十七条审批同意结题处置的项目,须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其结余财政科技资金按原下发渠道退回。

    第三十条  区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负责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的受理、审核和验收备案。项目验收申请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业务主管科室组织实施。对申请终止的项目,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后,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