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乡镇机关业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就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审查制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乡组织制定(或起草)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
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统一大市场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以上规定未尽事项,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三章审查标准办理。
四、审查主体
单位内部实行“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制度。以乡名义印发(或者乡办代起草的)的政策措施,由负责起草的各业务条线负责自行审查。以乡联合其他单位(以乡文号)印发的政策措施,由乡业务条线牵头负责审查, 其他单位参与审查。各起草业务条线在审查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逐条对应,逐条审查,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附后)记录下来,作为重要档案保存。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乡主要领导任组长,人大主席任副组长,各业务条线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场监管 业务员负责具体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受理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公平竞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等日常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 施名称 | |||
政策措 施类别 | 起草/牵头 机构 | ||
适用例外 规定情况 | |||
第三方评 估情况 | |||
征求意 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等) | |||
初审意见 |
审查人: 时 间 : |
复核意见 |
复核人: 时 间 : |
会审意见 | (会审时间、参与会审的单位、会审意见情况等) |
最终审 查结论 | (由初审机构结合复核、会审意见形成,若无复核、会 审程序,初审意见即为最终审查结论)
审查人: 时 间 : |
审查机构 负责人意 见 |
负责人: 时 间 : |
其他情 况说明 |
注: 1.政策措施类别分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2.未开展第三方评估、复核和会审的,在相关项中填“未开展”。
3.审查机构负责人:以本部门名义出台政策措施的,应为明确的内部机构负责人;以多部门名义联合出台的,应为牵头部门负责人;冠“经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出台的,应为起草部门负责人;代党委政府(含办公厅、室)起草政策措施及起草地方性法规的,应为起草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