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档次。从2024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8档,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200元档次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政府代缴档次。参保人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补缴的,补缴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5000元。2023年前(含)缴纳过7500元的城乡居民,2024年以后仍可每年连续按7500元缴费。
二、另设一档被征地农民高缴费档次。设置一档被征地农民高缴费档次,按7500元标准执行。
三、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200元代缴档次、300元缴费档次补贴30元;500元、1000元缴费档次补贴80元;2000元缴费档次补贴200元;3000元以上缴费档次补贴300元。有条件的县(市)可在此基础上提高政府补贴。
四、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选择按照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一并补足。
五、探索多渠道筹资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试点,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