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进一步深化农业“标准地”改革,推动政府从“事后提要求”向“事先定标准”转变、主体用地从“找政府”向“找市场”转变,项目招商从“单向选择”向“双向选择”转变,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婺城区农业“标准地”暂行管理办法(修订)》。
三、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农业“标准地”改革,我区对原《婺城区农业“标准地”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主要修改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业“标准地”界定及构成。扩大了农业标准地外延,将原来“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供地模式扩展为“农用地+配套用地(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组合供地模式,满足了现阶段农业经营主体对三产融合开发的投资需求。此外,明确了农业“标准地”产业发展方向,以粮油、果蔬保供产业为基础,重点推进以“两头乌、佛手、茶花”等为代表的“婺城拾珍”特色产业的发展。二是细化了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在原来的基础上,增添了五项农业标准地净地标准。三是完善了农业“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了调查评估、土地流转、净地建设、标准地入库、主体招引、签约建设、监管验收、评价奖惩等操作流程,设计了每个流程业务表格,实现了农业标准地闭环管理。
四、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适用范围为婺城区,适用范围为婺城区。
解读机关:婺城区人民政府,解读人:傅巍波,联系方式:15088248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