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婺城区加快推进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的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婺城区加快推进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加快建设旅游强国,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促进文旅产业融合,推动文旅市场发展,需对《中共金华市婺城区委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婺区委〔2013〕4号)、《婺城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金婺旅〔2016〕17号)等政策进行迭代更新。我们针对历年政策兑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调研中企业反馈的意见与建议,特制订本办法。
二、主要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婺城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婺区政发〔2017〕17号)、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文广旅〔2023〕53号)等文件精神规定。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本次制定结合文旅融合发展要求和职能需要,整合和新增了包括推动文旅产品品质提升、鼓励开发旅游特色产品、加快文旅市场开发、完善文旅公共服务设施、推动文旅人才队伍建设等5大项33项政策。
四、适用对象
婺城区域内的文旅企业。
五、实施日期
《政策意见》自2024年8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金华市婺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解读人:俞小双
联系电话:0579-82320445
七、注意事项
本《政策意见》中提及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文旅导师工作室等文旅企业均为婺城区区属文旅企业。
八、关键词解释
文旅融合:指文化和旅游两个领域的深度结合与发展,强调通过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创新利用,促进文化与旅游产业的相互促进和支持,以达到丰富旅游体验、传承与发展地方文化、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目的。
高质量发展: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内追求更高层次的发展目标,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强调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附件
婺城区文旅新旧政策对比表
序 号 | 补助/奖励 项目 | 婺城区原奖励标准 | 婺城区新奖励标准 | 调整说明 |
1 | 推动文旅产品品质提升 | 对国家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当年通过A级景区复核的每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凡非政府性资金投资旅游项目,被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评定为国家3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国家3A、4A级旅游景区的,按当年创相应“A”级景区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 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当年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 新增了对5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补助及复核补助,提高了对4A、3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补助。 |
(一)对新评定为浙江省典范景区镇、5A级、4A级、3A级景区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新评定为浙江省3A级、金3A景区村庄的行政村,当年奖励20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奖励2万元。 (二)对新评定为省级美育村等文化示范类称号的,给予行政村(社区)1万元奖励。 | 新增,提高创建积极性,促进发展。 | |||
(一)对被评为省级研学旅游营地、基地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创建国家级研学旅游营地、基地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二)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产业融合示范基地、街区(点),当年分别奖励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的金华市级各类产业融合示范点,当年奖励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新增,理由是2021年省厅新增工作,鼓励文旅融合各类业态发展。旅游+产业示范基地为特征企业,涉及文旅产业增加值测算。 | |||
旅行社被评为省三星、四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 对取得出境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对新评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于引进旅行社满一年的按照同等级奖励标准。对新评全国、省“百强”旅行社或融合创新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同一企业在同类评定项目中的不同等级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项目最高奖金额)。对旅行社年主营业务收入(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为准)连续两年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旅行社只奖励一次)。 | 1、新增了对五星级旅行社的奖励,提高了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奖励标准。 2、新增旅行社招引奖励。 3、新增对新评全国、省“百强”旅行社或融合创新旅行社的奖励。 4、新增旅行社创收奖励。 | ||
(一)区属宾馆饭店首次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按当年新评定相应星级50%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二)对三星级、二星级旅游饭店,当年通过星级复核的每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 (一)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当年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鼓励星级饭店创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的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浙江省金桂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和浙江省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的市旅游推荐饭店,当年奖励2万元。 | 1、提高了对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的创建奖励,增加了复核达标奖励。 2、新增星级饭店创收奖励。 3、新增了对浙江省金桂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和浙江省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以及对市旅游推荐饭店的创建奖励。 | ||
对新评定的浙江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文化主题(非遗)民宿,当年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5万元、1万元。 | 新增浙江省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等品牌创建奖励,理由是为省厅新增品牌创建项目。 | |||
省级部门新认定的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商业街(园区)、小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部门新认定的示范店(旗舰店、体验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省级部门新认定的“浙韵千宿”民宿培育对象给予民宿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省级部门新认定的浙江省“浙里千集”培育对象给予市集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组织摊位数超过30个、组织天数1天以上、摊位类别包括文旅文创、非遗、美食等多元素的文旅市集经我局认定给予每个摊位每天300元补贴;省级部门新认定的浙江省“浙派好礼”培育对象给予经营主体每件产品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省级部门新认定的浙江省“浙里千艺”旅游演艺品牌培育对象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连续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 | 新增,理由是鼓励文旅消费品牌创建,赛马考核指标。 | |||
2 | 鼓励开发旅游特色产品 | 旅游企业(包括景区镇、景区村庄等)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达到100场(含)、50场(含),且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40分钟,演艺内容具有婺城地方特色,经认定,分别给予补助20万元、10万元。 | 新增对演艺活动、文旅“夜经济”、非遗进景区和乡村新业态开发的奖励,理由是鼓励开发旅游特色产品,促进过夜游人次和收入。 | |
鼓励发展文旅“夜经济”。被评为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对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发展夜间旅游演艺,对常态化开展夜间旅游演艺项目,年演出场次超100场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旅游景区发展夜游项目,对景区投资夜游项目并正常运营满一年的,按照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鼓励非遗进景区。在3A(含)以上景区、历史街区等范围内设立非遗产品展销场所,每个项目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时间不少于300天。经营单个项目的,一次性给予经营者补助100元/平方;经营5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上项目的,分别给予经营者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 | ||||
鼓励乡村依托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利用自然村落、闲置农房,培育发展精品民宿、特色餐饮、文化创意、体旅融合、运动休闲、健康养老、观光农业等新兴乡村旅游业态,对新开发具有2个及以上业态,且有明确、统一的品牌,实现常态化运营,年住宿游客达到1万人次及以上,一次性给予该投资开发主体20万元补助。本项奖励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 ||||
对在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国家金奖、国家银奖(或省级金奖)、国家铜奖(或省级银奖)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参加国际、全国、浙江省旅交会获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获省、市、区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乡村旅游品牌(含吃住行游购娱),分别给予12万、8万、5万元的奖励。乡村民宿经营户参加省、市、区技能比赛活动获得奖项的按省、市、区比赛同额奖金进行奖励。 | 鼓励开发、生产、销售具有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对在国家(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国家金奖、国家银奖(或省级金奖)、国家铜奖(或省级银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 合并了参赛获奖要求,删除了参加旅交会获奖商品奖励和乡村旅游品牌奖励。 | ||
3 | 加快文旅市场开发 | 旅游协会活动补助。婺城区旅游协会承办婺城区旅游局交办的旅游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 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举办省级、市级旅游节庆活动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的补助;各乡镇、景区(景点),举办区级、乡镇级旅游节庆活动,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 自主宣传营销补助。区内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要积极开展自主宣传营销。旅游企业组织营销专场推广活动达到一定影响力或在金华大市外城市投放旅游广告宣传,经区旅游局认定,给予该企业年度宣传营销支出经费1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 对活动连续超两天的,规模在3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文旅市集,经认定,给予活动举办方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各乡镇(街道)、涉旅企业开展以宣传婺城区文旅资源、展示婺城形象为主要内容的品牌文旅活动,乡镇(街道)或行政村社活动经区政府同意并将区文旅体局列入主办单位的、涉旅企业提交文旅活动方案经区文旅体局认定,根据活动规模及影响力,一次性给予15万元以内的补助,全年不超过30万元。具体为:达到5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达到10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20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 新增了对文旅市集的奖励补助。 对乡镇(街道)、涉旅企业开展文旅活动的奖励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
(一)对乡镇(街道)开展500人次以上的群众文化活动,年度超过6次以上的,每超过1次奖励1万元,累计不超过3万元/年;村(社区)每年举办500人次以上的群众文化活动超过2次以上的,每超过1次奖励0.2万元,累计不超过0.6万元/年。对民营剧团开展送戏下乡进行3000元/场的补助。对赴婺城区外的文化走亲活动,对乡镇(街道)给予0.1万元/场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0.3万元/乡镇(街道)。 (二)对乡镇(街道)每年组织大型文化系列展演活动1场以上,补助1.6万元;对行政村(社区)每年组织的大型文化展演活动1场以上,由乡镇(街道)推荐1个名额,补助0.3万元/个。
| 1.新增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奖励,鼓励开展文化活动,提高“人均接受文化场馆服务人次”指标。 2.提高送戏下乡标准,重视婺剧发展。 3.展演活动补助条件有调整。 | |||
区内各旅游企业参加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类旅游展览会(旅游交易会)的,给予展位费用50%的补助;组织旅游产品参加区级以上(含区级)旅游部门组织的各类旅游促销活动的(含区级以上各类旅游展览会或交易会),给予实际发生差旅费50%的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 | 对旅游企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市级以上各类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的,给予展位费用50%的补助;组织旅游产品参加市级以上各类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的,给予实际发生差旅费50%的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按照《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 提高了企业参加能获得补助的旅游展览会(旅游交易会)的级别,由区级提高到市级。 | ||
(一)旅行社组团或地接奖励 一日游奖励。组织游客在区内游览1个以上(含1个)购票景区“一日游”的旅行社,年组织接待游客人数达到1000至3000人,按总人数给予每人5元奖励;3001至5000人,按总人数给予每人8元奖励;5001至7000人,按总人数给予每人10元奖励;7001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过夜游奖励。组织或接待游客在区内游览1个以上(含1个)购票景区并入住婺城区内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推荐饭店、乡村民宿或者在乡村休闲旅游点游玩并住宿的旅行社,年输送或接待游客人数(可按过夜次数累计)达到1000至3000人,按总人数给予每人10元奖励;3001至5000人,按总人数给予每人15元奖励;5001至7000人,按总人数给予每人20元奖励;7001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大型旅游团队奖励 旅游专列奖。对一次性组织300人(含)以上、500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来婺城游览1个以上(含1个)购票景区并入住 区内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推荐饭店、乡村民宿或者在乡村休闲旅游点游玩并住宿的旅行社,分别给予该组团旅行社2万元和3万元奖励(境外旅游专列,参照国内团1.5倍金额给予奖励)。 旅游大型汽车团队奖。对一次性组织300人(含)以上、600人(含)以上的大型汽车团队来婺城游览1个以上(含1个)购票景区并入住区内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推荐饭店、乡村民宿或者在乡村休闲旅游点游玩并住宿的旅行社,分别给予该组团旅行社8000元和15000元的奖励。 旅游自驾车队奖。对一次性组织100人(含)以上的自驾车队来婺城游览1个以上(含1个)购票景区并入住区内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推荐饭店、乡村民宿或在乡村休闲旅游点游玩并住宿的旅行社,给予3000元的奖励。 (三)旅行社组织来婺城旅游人数(有门票)全年达到1万人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达到1.5万人次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达到2万人次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 (一)对组团来我区游览2个及以上A级景区(包括4A级及以上景区镇、3A(金3A)级景区村庄等)并入住婺城区星级饭店、旅游推荐饭店、文化主题酒店、规上住餐企业、等级民宿、浙韵千宿等住宿接待单位,且每年组团游客总量达到1000人次(含)及以上的旅行社,给予20元/人次(每晚计1人次,依次类推)的基础奖励。对其中购票游览2个4A级收费景区的团队,另增10元/人次奖励;对其中区外单位来我区职工疗休养的团队,另增加15元/人次的奖励(以上两项另增奖励,同一团队就高不重复享受)。对组织境外游客来我区旅游并住宿(每晚计1人次),且每年组团境外游客达到3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给予30元/人次的奖励。单个旅行社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本项奖励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二)对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旅行社给予奖励,要求研学行程中含我区省市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1个以上(见附件)、A级景区或红色旅游研学基地1个以上,且在市内住宿2晚以上,按照年接待量给予奖励,标准为:2000-5000人次奖励5元/人,5001-10000人次奖励10元/人,10001人次以上奖励15元/人,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项奖励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且与上一条不同时享受。 | 新增了对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本区旅行社的奖励标准。 | ||
婺城区星级饭店、旅游推荐饭店、文化主题酒店、规上住餐企业、等级民宿引进非政府会务团队,单次住宿和餐饮消费总额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按消费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酒店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本项奖励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 新增对引进非政府会务团队的奖励。 | |||
4 | 完善文旅公共服务设施 | 对纳入建设计划的阅读空间自助设备、图书资源给予全额财政保障,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提供免费开放服务,按等次给予每年4-6万元/个补助。 | 新增对阅读空间的补助;乡镇文化站补助不变。 | |
对免费开放、正常运维的城市书房、文化驿站、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乡村博物馆等,按等次给予0.6-1万元/年的补助。 | 新增对公共文化空间运维的补助。 | |||
对正常开放的村级文化活动室(中心)管理人员每年补助0.1万元/人,每年不超过100个行政村(社区)。 | 对正常开放的村级文化活动室(中心)管理人员每年补助0.1万元/人,每年不超过100个行政村(社区)。 | 无变化。 | ||
(一)有重点地扶持乡村特色旅游项目建设,对村集体和乡镇新开发符合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名人、古建、生态休闲、农业观光等旅游项目的景区道路(游步道)、游客接待咨询服务中心、停车场、公共厕所等旅游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按实际工程投资额的30%到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旅游厕所改造提升。对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内新建或改建的旅游厕所达到区级一类、二类、三类标准的,根据实际建设情况,每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1至15万元、7至10万元、3至6万元。 (三)游客接待中心改造提升。对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内新建游客接待中心,建筑面积60㎡以上,售票、咨询、宣传品、价目表、小件物品寄存等服务功能完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至10万元。 (四)完善旅游标识系统。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内旅游标识系统设置合理,与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相关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至10万元。 (五)停车场建设。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新建停车场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且标准车位不少于110个、1000㎡以上且标准车位不少于30个、500㎡以上且标准车位不少于15个的,根据工程建设难度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至25万元、11至15万元、5至10万元。 (六)通景道路及游步道建设。对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新建通景道路及游步道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到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一)对旅游企业自筹资金新建或改扩建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系统、旅游驿站、旅游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经备案审批或纳入浙江省“微改造、精提升”项目库的,经第三方评估后,按实际投资额(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新建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帐篷露营地,每个按实际投资额(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减少了对旅游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的奖励金额。 新增了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帐篷露营地的补助。 | ||
凡非政府性资金投资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在用地、融资等政策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解决。 | 鼓励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对列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项目投资平台或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文旅项目,经第三方评估后,按照入库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 提高了对重大产业项目投资的奖励标准,鼓励重大产业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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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推进文旅人才队伍建设 | (一)引进旅游行业高级管理人才。具备外语导游资格,在区属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在区属旅行社工作的导游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导游相关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1000元、800元。 (二)引进旅游行业高级管理人才,在我区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并担任3A级旅游景区、三星级旅游饭店总经理,4A和5A级旅游景区、四星和五星级旅游饭店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给予企业一次性人才引进奖励:硕士生奖励2万元,博士生奖励5万元。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在本区内服务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具备高级、中级导游资格,在我区内从事导游工作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1000元。旅游企业员工参加省市专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奖项的按省市竞赛同额奖金进行奖励。 | (一)对连续从事导游工作满3年的导游,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从事导游工作2年以上高级、中级资格的导游,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8000元补助(往年已补助过的不再重复补助)。对A级景区、A级景区村庄、红色旅游研学基地等从事讲解工作满2年的讲解员,经区文旅体局认定,给予3000元/年的奖励补助。对在我区旅游饭店、规上住餐企业、百县千碗体验店从业2年以上新取得(或引进)高级技师资格的厨师,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二)对参加国家、省、市专业技能比赛和专题比赛的旅游企业(个人),给予分档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其他奖项(如十佳、最佳等称号)奖励0.5万元。金华市级一二三等奖、十佳等称号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0.1万元。 | 提高旅游行业人才奖励标准,增加了对厨师人才的奖励。 对参加国家、省、市专业技能比赛和专题比赛的旅游企业(个人)的奖励标准进行了细化。 |
对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优秀特色文艺团队进行奖励,区级奖励0.6万元/个(全区每年不超过4个),乡镇(街道)级奖励0.4万元/个(每个乡镇每年不超过1个),村级奖励0.2万元/个(每个乡镇每年不超过1个)。对参加省、市宣传文化系统组织的文艺展演比赛的基层文艺团队,根据获奖情况进行补助:获省级金奖、一等奖及以上的奖励2万元,省级银奖、二等奖的奖励1.5万元,省级铜奖、三等奖、优胜奖,市级金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1万元,市级银奖、二等奖的奖励0.8万元,市级铜奖、三等奖、优胜奖,奖励0.5万元。。 | 补助条件有调整。 | |||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2000元/人/年的传承补贴。对成功创建省级(含以上)、市级、县级非遗工坊的申报(建设)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 | 新增条款。 | |||
发展培育文旅导师工作室,对评为省级、区级工作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在婺城从事文旅写作、摄影、新媒体代言推广、文旅策展人给予扶持,按当年作品流量或贡献力进行奖励,具体按照账号关注人数、所发布动态的阅读量、转发量、点赞量、评论数等为依据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 | 新增条款,为23年省乡村旅游五创行动和乡村运营五百计划工作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