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快速响应依法处置,对夜间施工扰民行为说“NO”

日期:2024-07-01 16:09:57 来源:​婺城执法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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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典型案例: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工地夜间施工噪声也成为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话题。为了赶工期、抢进度,一些建筑施工项目无视法律法规,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影响周边居民夜间休息。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0日晚22时14分,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民投诉,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某街道某公园边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

经查,金华市某有限公司是某行洪通道优化改造工程的分包单位,负责绿化衬井专业分包工程,其于2024年5月10日晚22时1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某街道某公园边工地内进行夜间施工,执法人员赶至现场巡查时,其未能提供建筑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证明。金华市某有限公司夜间施工项目主要为挖掘机作业。项目施工地点的位置是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工具主要为挖掘机等,主要噪声来源为挖掘机施工作业过程中发出的噪声。

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向其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5月10日前立即停止夜间施工;如有特殊需要,需连续施工作业,应取得证明并按规定公告附近居民。2024年5月10日,经执法人员复查,金华市某有限公司已停止夜间施工。

金华市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金华市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四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属于违法行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防治夜间施工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