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109Y/2024-15935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2024年《金华市婺城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婺城区住建局

  • 成文日期:

    2024-06-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2024年《金华市婺城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6-21 15:56:36 来源:区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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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区属各建筑业企业(包括外进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促进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有及《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婺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0

      

    金华市婺城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优良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促进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及《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婺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婺城区行政区域(不含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以婺城区发改局立项批文为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金华市婺城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优良工地)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内先进水平,是施工安全管理最高奖。

    第四条 优良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负责,具体工作委托婺城区建筑业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优良工地评审分项目申报、过程评价、评审三个阶段。

    第六条 优良工地在企业自愿申报、婺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和区建设局城乡建设管理科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评选,每年评一次。申报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项目应先获得优良工地。

    第二章  评审依据、申报条件和规模

    第七条 优良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57金华市婺城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以及金华婺城区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报优良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规定的评审周期内完成竣工验收(以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三、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

    四、施工现场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智慧工地管理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五、项目部已按规定落实安责险、工伤保险等。

    第九条 申报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取消优良工地评审资格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项目施工单位受到建设局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理;项目经理该项目施工中不良行为被列入黑名单记录的;受到红牌警示一次,黄牌警示两次的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要求设置的设施、落实的措施(如实名制考勤系统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架等)未设置未落实的;

    五、发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的

    六、主承建单位婺城区行政区域范围1年内(按评审周期计算)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条 申报优良工地规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在35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7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群体建筑或新建住宅小区(其中一幢单体建筑面积达到3500平方米以上但群体总面积达不到7000平方米的,也可以参加评审)新建单体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额700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及管网、供工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河道整治、城市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额350以上的人行天桥、过街通道、市政民防等特殊工程。

    第三章 过程评价

    第十一条 申报优良工地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一个月内,填写《婺城区优良工地申报表》、《金华市婺城区优良工地参选牌领取单》,经婺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管理科同意,向婺城区建筑业行业协会申领金华市婺城区优良工地参选工程匾牌张挂于参评工程项目部的主出入口处,接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申报区优良工地的工程,由婺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在基础、主体和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工程量完成30%60%90%对申报工程进行三阶段施工安全文明评价。

    第十三条 对申报婺城区优良工地的项目,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检查,依据《婺城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价用表》附件一进行量化评分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优良工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婺城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申报表》(附件二)和《婺城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相关资料审查表》(附件三);

    二、反映创建优良工地情况的影像资料(PPT或视频,如用PPT彩色照片形式需在底部注明时间和部位,如为视频时长5分钟以内),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从开工到竣工过程中主管部门要求应用的设施设置、部署的安全工作和措施执行情况,以及四个立面的影像,有缺项的须说明理由;

    三、加分内容的证明材料;

    四、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量监督报告;

    五、婺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对申报项目的基础、主体和装饰装修三个阶段的分项评分情况;

    六、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评审标准

    一、婺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评审得分。施工三阶段安全文明施工的评分按照30%40%30%计分,合计占总分值的70%

    二、区级评审得分。该部分评审分值占总分值的27%。其中由婺城区建筑业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过程检查,现场打分,占总分值的20%。阶段性任务和网络管理评审分值占总分值的7%(详见附件四)

    三、资料评审得分。根据各个项目反映创建优良工地情况的影像资料,按照资料的真实性、系统性、规范性进行量化打分,该部分评审分值占总分值的3%

    四、施工过程评审结果运用。一次评审得分率低于80%的项目,终止参评优良工地资格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资料审查。由区建筑业行业协会对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形成审查初步意见

    参评优良工地得分=婺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评审得分的权重分值×70%+区级评审得分×27%+资料评审得分×3%

    二、会的组成。由婺城区建筑业行业协会从建设工程专家库中抽取若干专家组成评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

    三、召开评审会。评审委员会听取评审组织工作情况、申报项目日常监管审核情况、专家组评审情况汇报后,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超过票数半数者通过),初步确定获优良工地的工程。

    四、网上公示。优良工地实行公示制,对评审委员会初定的获奖工程在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为婺城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第十七条 获得优良工地的,由建设局和婺城区建筑业行业协会联合发文公布。获奖工地、承(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信息在建设局网站公布,作为企业和执业人员良好信用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婺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市优良工地工作的指导,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检查中要执行高标准,规范推荐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推荐程序,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婺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申报项目存在较大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终止优良工地参选资格。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检查时,不得停工待检。

    第二十一条 检查、审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建设局将加强评审人员纪律监管,加强评审人员廉洁教育。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不得互通评审信息,泄露评审意见,擅自与申报企业联系、核实、补充申报材料中的有关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优良工地在获得婺城区优良工地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从事优良工地现场检查、审查、评审的专家和辅助人员,应当充分评估自身身体状况,对参与工作过程中行为的安全负责,保证履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办法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办法202471日起施行,原婺区建【202243《金华市婺城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同时废止,按照原办法已经参选的项目,参选项目级现场评审时间在202471日前的,不受本办法限制。

     

     

    附件:1.金华市婺城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价用表.docx

    2.金华市婺城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申报表.docx

    3.金华市婺城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相关资料审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