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307346049W/2024-15871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法律救济途径公示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2024-06-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法律救济途径公示

    日期:2024-06-18 17:04:13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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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金华市婺城区司法局关于婺城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

    网址链接:

    http://www.wuch.gov.cn/art/2019/8/7/art_1229182015_1611565.html

    二、执法人员公示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名单(见附件)

    三、法律救济途径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当事人对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1、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先向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