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773118975U/2024-15787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6-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

    日期:2024-06-11 14:37:34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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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为进一步推动基层应急消防治理体系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和消防监管向乡镇(街道)延伸,提高基层安全治理能力水平,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破解乡镇“看得见管不着”、部门“管得着看不见”执法难题,现将应急管理领域部分行政执法权进行委托,相关公告如下:

    一、受委托单位

    金华市罗店镇人民政府、金华市乾西乡人民政府、金华市竹马乡人民政府、金华市雅畈镇人民政府、金华市安地镇人民政府、金华市白龙桥镇人民政府、金华市琅琊镇人民政府、金华市蒋堂镇人民政府、金华市长山乡人民政府、金华市沙畈乡人民政府、金华市塔石乡人民政府、金华市莘畈乡人民政府、金华市箬阳乡人民政府、金华市城东街道办事处、金华市城西街道办事处、金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金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金华市新狮街道办事处。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城区深化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婺区委办〔2022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委托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现场处理权

    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可能发生事故隐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委托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以上情况应及时报告委托单位。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权。适用一般程序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部分行政处罚,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委托事项详见附件,本条中所指的听证条件即依法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对公民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涉及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重大、复杂的,或需要回避,或不宜乡镇(街道)管辖的案件,仍由区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管辖。

    四、委托执法工作职责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要按照省、市有关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保障基层应急管理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参照专职执法员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建立基层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确保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委托单位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按照档案法相关要求,保管行政执法档案或按程序向委托单位移交档案。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8.每月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二年,自202468日起至202667日止。协议失效前一个月,由委托机关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委托协议。对委托协议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的,委托自动终止。

    特此

     

    附件:婺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委托事项目录

     

     

    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611

     

     

     

     

    附件

    婺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委托事项目录

    序号

    类别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1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类

    33022500205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2

    330225002001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3

    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人员、制度类

    33022500200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4

    330225002007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类

    33022500205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的行政处罚

    6

    33022500200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处罚

    7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类

    33022500208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政处罚

    8

    330225002078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9

    330225002079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10

    330225002015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11

    330225002014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12

    安全设备类

    33022500202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13

    330225002023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14

    330225002054

    对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1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

    33022500202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16

    330225002030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17

    33022500202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的行政处罚

    18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类

    330225002032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锁闭、封堵情形的行政处罚

    19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类

    33022500203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20

    330225002092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21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类

    33022500203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22

    发包、转包、出租管理类

    330225002058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协调的行政处罚

    23

    应急预案管理类

    33022500203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24

    违规违章作业类

    330225002049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25

    330225002047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政处罚

    26

    330225002075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行政处罚

    27

    有限空间作业类

    330225008008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行政处罚

    28

    330225008007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29

    330225008003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行政处罚

    30

    330225008001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31

    330225008006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

    32

    330225008005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行政处罚

    33

    330225008002

    对工贸企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行政处罚

    34

    330225008004

    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