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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20501239658/2024-0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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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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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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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特定对象

  • 文件名称:

    关于《关于加快推进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 发布机构:

    区文旅体局

  • 文件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4-03-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关于加快推进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日期:2024-03-22 16:46:48 来源:区文旅体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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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关于加快推进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4220日在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wuch.gov.cn)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结果予以反馈

    经过30天的公示期,截至322日,我单位收到市文广旅游局关于规范人数表达意见、安地镇关于调整排序的意见,均已吸收采纳。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666号,南楼629旅游科办公室;邮编:3210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wuchlvyouju@163.com。

    联系人:吴晓璐 ;联系电话: 0579-82320445

      金华市婺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2024年322

    关于加快推进文旅融合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全域旅游创建成果,全力推进文旅深度融合工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文旅深度融合

    (一)推动旅产品品质提升

    1。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当年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2。对新评定为浙江省典范景区镇、5A级、4A级、3A级景区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新评定为浙江省3A级、金3A景区村庄的行政村,当年奖励20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奖励2万元。

    3。对新评定为省级美育村等文化示范类称号的,给予行政村(社区)1万元奖励。

    4。对被评为省级研学旅游营地、基地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创建国家级研学旅游营地、基地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5。对新评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于引进旅行社(在婺城区纳税满一年)按照同等级奖励标准。对新评全国、省“百强”旅行社或融合创新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同一企业在同类评定项目中的不同等级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项目最高奖金额)。对旅行社年主营业务收入(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为准)连续两年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旅行社只奖励一次)。

    6。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当年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元;每通过一次复核,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鼓励星级饭店创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的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7。对新评定的浙江省金桂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和浙江省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的市旅游推荐饭店,当年奖励2万元。

    8。对新评定的浙江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文化主题(非遗)民宿,当年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5万元、1万元。

    9。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产业融合示范基地、街区(点),当年分别奖励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的金华市级各类产业融合示范点,当年奖励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支持文旅消费品牌创建。省级部门新认定的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商业街(园区)、小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部门新认定的示范店(旗舰店、体验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省级部门新认定的“浙韵千宿”民宿培育对象给予民宿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省级部门新认定的浙江省“浙里千集”培育对象给予市集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组织摊位数超过30个、组织天数1天以上、摊位类别包括文旅文创、非遗、美食等多元素的文旅市集经我局认定给予每个摊位每天300元补贴;省级部门新认定的浙江省“浙派好礼”培育对象给予经营主体每件产品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省级部门新认定的浙江省“浙里千艺”旅游演艺品牌培育对象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连续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

    (二)鼓励开发旅游特色产品

    11。旅游企业(包括景区镇、景区村庄等)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达到100场(含)、50场(含),且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40分钟,演艺内容具有婺城地方特色,经认定,分别给予补助20万元、10万元。

    12。鼓励发展文旅“夜经济”。被评为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对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发展夜间旅游演艺,对常态化开展夜间旅游演艺项目,年演出场次超100场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旅游景区发展夜游项目,对景区投资夜游项目并正常运营满一年的,按照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鼓励非遗进景区。在3A(含)以上景区、历史街区等范围内设立非遗产品展销场所,每个项目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时间不少于300天。经营单个项目的,一次性给予经营者补助100/平方;经营5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上项目的,分别给予经营者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长期坚持并正常运营的,经所在景区或主管部门核实,酌情给予房租费补助。

    14。鼓励乡村依托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利用自然村落、闲置农房,培育发展精品民宿、特色餐饮、文化创意、体旅融合、运动休闲、健康养老、观光农业等新兴乡村旅游业态,对新开发具有2个及以上业态,且有明确、统一的品牌,实现常态化运营,年住宿游客达到1万人次及以上,一次性给予该投资开发主体20万元补助。本项奖励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15。鼓励开发、生产、销售具有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对在国家(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国家金奖、国家银奖(或省级金奖)、国家铜奖(或省级银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三)加快文旅市场开发

    16。对活动连续超两天的,规模在3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文旅市集,经备案审批,给予活动举办方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各乡镇(街道)、涉旅企业开展以宣传婺城区文旅资源、展示婺城形象为主要内容的品牌文旅活动,乡镇(街道)或行政村社活动经区政府同意并将区文旅体局列入主办单位的、涉旅企业提交文旅活动方案经区文旅体局审核通过,根据活动规模及影响力,一次性给予15万元以内的补助,全年不超过30万元。具体为:达到5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达到10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20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17。对乡镇(街道)开展500人次以上的群众文化活动,年度超过6次以上的,每超过1次奖励1万元,累计不超过3万元/年;村(社区)每年举办500人次以上的群众文化活动超过2次以上的,每超过1次奖励0.2万元,累计不超过0.6万元/年。对民营剧团开展送戏下乡进行3000/场的补助。对赴婺城区外的文化走亲活动,对乡镇(街道)给予0.1万元/场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0.3万元/乡镇(街道)。

    18。对乡镇(街道)每年组织大型文化系列展演活动1场以上,补助1.6万元;对行政村(社区)每年组织的大型文化展演活动1场以上,由乡镇(街道)推荐1个名额,补助0.3万元/个。

    19。对旅游企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市级以上各类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的,给予展位费用50%的补助;组织旅游产品参加市级以上各类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的,给予实际发生差旅费50%的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按照《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20。对组团来我区游览2个及以上A级景区(包括4A级及以上景区镇、3A(金3A)级景区村庄等)并入住婺城区星级饭店、旅游推荐饭店、文化主题酒店、规上住餐企业、等级民宿、浙韵千宿等住宿接待单位,且每年组团游客总量达到1000人次(含)及以上的旅行社,给予20/人次(每晚计1人次,依次类推)的基础奖励。对其中购票游览24A级收费景区的团队,另增10/人次奖励;对其中区外单位来我区职工疗休养的团队,另增加15/人次的奖励(以上两项另增奖励,同一团队就高不重复享受)。对组织境外游客来我区旅游并住宿(每晚计1人次),且每年组团境外游客达到3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给予30/人次的奖励。单个旅行社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本项奖励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21。对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本区旅行社给予奖励,要求研学行程中含我区省市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1个以上(见附件)、A级景区或红色旅游研学基地1个以上,且在市内住宿2晚以上,按照年接待量给予奖励,标准为:2000-5000人次奖励5/人,5001-10000人次奖励10/人,10001人次以上奖励15/人,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项奖励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且与第20条不同时享受。

    22。婺城区星级饭店、旅游推荐饭店、文化主题酒店、规上住餐企业、等级民宿引进非政府会务团队,单次住宿和餐饮消费总额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按消费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酒店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本项奖励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四)完善旅公共服务设施

    23。对纳入建设计划的阅读空间自助设备、图书资源给予全额财政保障,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提供免费开放服务,按等次给予每年4-6万元/个补助。

    24。对免费开放、正常运维的城市书房、文化驿站、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乡村博物馆等,按等次给予0.6-1万元/年的补助。

    25。对正常开放的村级文化活动室(中心)管理人员每年补助0.1万元/人,每年不超过100个行政村(社区)。

    26。对旅游企业自筹资金新建或改扩建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系统、旅游驿站、旅游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经备案审批或纳入浙江省“微改造、精提升”项目库的,经第三方评估后,按实际投资额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7。新建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帐篷露营地,每个按实际投资额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8。鼓励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对列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项目投资平台或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文旅项目,经第三方评估后,按照入库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推进文旅人才队伍建设

    29。在本区连续从事导游工作满3年的导游,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本区从事导游工作2年以上新取得或引进高级、中级资格的导游,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8000元补助。对A级景区、A级景区村庄、红色旅游研学基地等从事讲解工作满2年的讲解员,经区文旅体局认定,给予3000/年的奖励补助。对在我区旅游饭店、规上住餐企业、百县千碗体验店从业2年以上新取得或引进高级技师资格的厨师,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30。对参加国家、省、市专业技能比赛和专题比赛的旅游企业(个人),给予分档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其他奖项(如十佳、最佳等称号)奖励0.5万元。金华市级一二三等奖、十佳等称号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0.1万元。

    31。对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优秀特色文艺团队进行奖励,区级奖励0.6万元/个(每年不超过4个),乡镇(街道)奖励0.4万元/个(每年不超过1个),村级奖励0.2万元/个(每个乡镇每年不超过1个)。对参加省、市宣传文化系统组织的文艺展演比赛的基层文艺团队,根据获奖情况补助0.5-2万元/年。

    32。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2000//年的传承补贴。对成功创建省级含以上市级、县级非遗工坊的申报建设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

    33。发展培育文旅导师工作室,对评为省级、区级工作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在婺城从事文旅写作、摄影、新媒体代言推广、文旅策展人给予扶持,按当年作品流量或贡献力进行奖励,按照账号关注人数、所发布动态的阅读量、转发量、点赞量、评论数等为依据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

    资金安排

    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支持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主要用于文旅产业发展、文旅企业品质提升、文旅商品研发、营销策划媒体宣传人才培育、重大文旅项目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性奖励或补助。

    、审批程序

    1。申报方必须如实填写申报表,经属地乡镇(街道)初步审核同意后,向区文旅体局申报。

    2。区文旅体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由区文旅深度融合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并公示。

    3。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经区政府批准兑现。婺城新城区、双龙风景区、仙源湖旅游度假区所在乡镇的旅游项目、创建奖励(补助)分别由各园区相关机构负责审核并兑现奖励(补助)资金。

    其他事项

    1。以上补助(奖励)政策实行申报制。区文旅体局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编制报批,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以上条款同一项目,品牌创建晋级实行差额奖励。同一项目(同一依据)涉及多项补助(奖励)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企业申报项目符合《金华市区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金文广旅〔202353的,按市政策执行。同一项目在国家、省、市补助(奖励)后,需婺城区配套的,依据本文件规定婺城区财政已补助(奖励)的资金视同配套。同一项目符合省、市、区多项补助或奖励政策的,优先申报上级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如婺城区政策标准高于上级政策,由婺城区补齐差额部分。

    3。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和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不按规定缴纳税费和不如实上报统计报表的企业,取消当年度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已采用“一事一议”优惠政策或其他部门财政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政策。

    4。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批准拨付奖励补助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奖励补助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中共金华市婺城区委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婺区委(20134号)和《金华市婺城区风景旅游管理局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婺城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婺旅(201617号)奖励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