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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2307346049W/2024-52525

  • 文件名称: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市抽县抽)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2024-12-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市抽县抽)

    日期:2024-12-05 15:30:12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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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在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有2批结果不合格,抽样编号为DBJ24330700300434242DBJ24330200300536485ZX。在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有4批结果不合格,抽样编号为XBJ24330702305331561XBJ24330702305331377XBJ24330702305331395XBJ24330702305331396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4330700300434242的铁杆山药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婺城区梓扬生鲜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铁杆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925日向金华市婺城区梓扬生鲜超市送达了编号为SPD20241381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4822日从金华市金东区冬生蔬菜商行购进10斤铁杆山药用于销售,购进价格为每斤4.5元,共计45元。截至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无库存,销售金额为59.80元,违法所得14.80元。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铁杆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被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且案发后积极整改,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人民币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8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14.80元,上缴国库。

    二、抽样编号为DBJ24330200300536485ZX的纯白糖冰棒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婺城区全家乐棒冰厂(以下简称当事人)202485日生产的纯白糖冰棒在慈溪市盈利棒冰店经抽检,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924日向金华市婺城区全家乐棒冰厂送达了编号为SP240819-039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该厂生产该批次纯白糖冰棒共重384公斤,货值2000元,已销售384公斤。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纯白糖冰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000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52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XBJ24330702305331561的茯苓陈皮膏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婺城区三伊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当事人)2024817日生产的茯苓陈皮膏,酵母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1025金华市婺城区三伊食品小作坊送达了编号为SPD20241606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该小作坊生产该批次茯苓陈皮膏共重3.48公斤,货值1095.77元,已销售3.48公斤。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酵母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茯苓陈皮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95.77元,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共计罚没款4095.77元。

    四、抽样编号为XBJ24330702305331377的南瓜味酥饼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婺城区香盛阁糕点小作坊(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南瓜味酥饼,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9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FC24085241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同批次产品在售。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南瓜味酥饼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情况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3100没收违法所得785.38合计罚没人民币3885.38元,上缴国库。

    五、抽样编号为XBJ24330702305331395的鲜面条和XBJ24330702305331396的饺子皮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婺城区周坤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鲜面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的饺子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9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FC24091170FC24091171的两份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同批次产品在售。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鲜面条和饺子皮未按规定进行登记,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鲜面条和饺子皮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情况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补办登记,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办理小作坊登记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100元;

    3.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所得150元予以没收。

    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450元,上缴国库。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