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307346049W/2024-52749

  • 文件名称: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县抽)

  •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2024-12-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县抽)

    日期:2024-12-27 14:22:03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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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在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有3批结果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4330702305331467XBJ24330702305331469XBJ24330802310530617ZX,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702305331467的芹菜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婺城区锦鹄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芹菜,噻虫胺项目被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1018日向金华市婺城区锦鹄超市送达编号为No:FC24092789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2024917日,当事人从义乌市美霞蔬菜商行以7.6/kg的价格购进25公斤芹菜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11.36/公斤,共销售25公斤,截至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无库存,销售金额284元,违法所得94元。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芹菜噻虫胺项目被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作为超市经营者,在采购涉案食品时已进行了现场验收,并且保存了涉案食品的进货凭证、供应商营业执照、涉案芹菜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对于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情况当事人无法通过视觉感官验收进行鉴别。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履行了食安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要求,可以依法免于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0702305331469的螺丝椒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婺城区锦鹄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噻虫胺项目被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1018日向金华市婺城区锦鹄超市送达编号为No:FC24092791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2024917日,当事人从个体工商户徐子庆处以10/kg的价格购进20公斤螺丝椒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13.16/公斤,共销售20公斤,截至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无库存,销售金额263.2元,违法所得63.2元。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噻虫胺项目被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作为超市经营者,在采购涉案食品时已进行了现场验收,并且保存了涉案食品的进货凭证、供应商营业执照、涉案螺丝椒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对于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情况当事人无法通过视觉感官验收进行鉴别。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履行了食安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要求,可以依法免于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抽样编号为XBJ24330802310530617ZX的老式棒冰(迷你绿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雪露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2024716日生产的老式棒冰(迷你绿豆)在衢州市柯城冰泉食品商行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924日向金华雪露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TCQS24001452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该厂生产该批次老式棒冰(迷你绿豆)共重403.2公斤,货值3080元,已销售403.2公斤。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衢州市柯城冰泉食品商行在销售该批老式棒冰(迷你绿豆)时因储存该批产品的冰箱断电,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导致了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对此,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衢州市柯城冰泉食品商行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金华雪露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有生产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式棒冰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