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序号 | 执收部门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备注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 | 教育 | 幼儿园保教费 | 《幼儿园管理条例》 | |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 | 浙价费[2018]32号 | |||
2 | 公安 | 外国人证件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
(1)居留许可 | 财综〔2004〕60号 | |||
(2)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 | 财综〔2004〕32号 | |||
(3)永久居留证 | 财综〔2004〕32号 | |||
(4)出入境证 | 公通字〔1996〕89号 | |||
(5)旅行证 | 公通字〔1996〕89号 | |||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
(1)护照(含加注) |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2)出入境通行证费 | 价费字〔1993〕164号 | |||
(3)内地居民因私赴港签注收费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4)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5)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7)台湾同胞定居证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规〔2019〕914号 | |||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2013年1月1日起,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 ||
(1)户口簿 | 〔1994〕浙价发98号 | |||
(2)户口迁移证件 | 浙财综字〔2006〕114号 | |||
(3)居住证换补领工本费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
外国人签证费 | 公办〔2022〕136号 | |||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
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 浙价费〔2012〕51号 | |||
3 | 人力社保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 | 浙价费〔2018〕21号 | |
职业技能鉴定费 | 发改价格〔2015〕1217号 | |||
4 | 自然资源 | 耕地开垦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
5 | 住房城乡建设 | 城市道路占挖掘费△ | 财税〔2015〕68号 | |
污水处理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仅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 | ||
6 | 水利 | 水资源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浙政办发〔2015〕107号 | 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80%征收。 | ||
7 | 卫生健康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浙价医〔2017〕187号 | |
8 | 法院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 |
9 | 统计 | 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费 | 计价格〔2002〕964号 | |
10 | 渔业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
11 | 组织评审的部门和单位 |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 | 浙政办发〔2015〕107号 | 除评审费、推荐费外,各评审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论文专家鉴定费、答辩费、测评费等 |
12 | 其他相关部门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国办函〔2020〕109号、浙政办发函〔2021〕3号 | |
二、政府性基金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1 | 农林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根据财税〔2022〕50号文件从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2 | 住建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国发〔1998〕34号 | |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1 | 自然资源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浙财综字〔2007〕23号 | 含出让、划拨、租赁、变更等其他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价款收入 |
(2)矿业权出让收益 | 浙财综〔2017〕35号 | |||
(3)土地指标调剂收入 | 浙财综〔2010〕48号 | |||
2 | 住建 |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 省政府2005年第206号令 | |
3 | 交通运输 |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仅限政府还贷公路) | 浙政办发〔2015〕107号 | |
4 | 渔业 | 渔业资源赔偿费 | 浙政办发〔2015〕107号 | |
5 | 生态环境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 浙委办发〔2018〕34号 | |
6 |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1 | 国有资产出租的单位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 浙财资产〔2010〕61号 | |
2 | 相关单位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浙财资产〔2010〕61号 | |
3 | 相关单位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浙财资产〔2010〕61号 | |
4 | 国有资产出租的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 浙财资产〔2010〕61号 | |
5 |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五、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1 | 财政 | 利润收入 | 浙财企字〔2009〕35号 | |
2 | 财政 | 产权转让收入 | 浙财企字〔2009〕35号 | |
3 | 财政 |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浙财企字〔2009〕35号 | |
六、行政(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1 | 执罚部门 | 行政处罚罚没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 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 |
2 | 执罚部门 | 刑事处罚罚没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是对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刑事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 |
七、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 ||||
1 | 住房基金管理部门 | (1)上缴管理费用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2)计提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2 | 财政 | 利息收入 | 财综〔2004〕53号 | |
3 |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 经批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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