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申请人:潘某荣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金华市婺城区某商务宾馆
2023年11月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由于存在复议材料不齐全、复议请求不明确等问题,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申请人请求:1. 确认被申请人执法程序违法;2. 对被申请人办案人员失职渎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具体行政答复;3. 对被申请人玩忽职守、不作为、不依法进行立案、包庇商家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 请求信息公开,以视监督,查阅相关办案文书。申请人一并申请行政赔偿金额为1400元。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0月19日晚上十点半乘坐高铁到达金华,在美团上看到该酒店评分较高,于是联系商家确认是否有空房,随后乘车过来入住,原价75元一天,因为等待朋友乘车过来一起去面试工作,与老板协商住两天便宜点,于是以140元两天的价格入住。随后发现该酒店赠送在床头柜的两瓶某天然矿泉水存在补印生产日期,篡改生产日期的情况,依据申请人生活常识,矿泉水瓶身上生产日期属于激光雕刻,激光雕刻是一次成型生产日期,该酒店的矿泉水明显是二次补印生产日期。该酒店床上被子上有红色不明痕迹,无奈,本人身上的余额所剩无几,强忍痛苦入住。随后投诉至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在处理问题中从未联系过申请人,给市场监督管理局打电话也一直不接,后续申请人收到12315的短信得知被申请人对商家进行包庇。明显的包庇和不作为。
申请人申请行政赔偿主体为被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毫无法制观念,办案能力低下,包庇涉事商家,对国家法律规定视于无物,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申请人已经提供初步证据,符合立案条件,依然拒绝立案。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而被申请人毫无法制观念,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来电要求申请人必须线下调解,语气恶劣,使申请人精神压力巨大,被申请人告知商家拒绝调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潘某荣的投诉举报,具体投诉举报内容:“强忍痛苦入住”、“退赔费用”、“酒店赠送在床头柜的两瓶某矿泉水存在补印生厂日期,篡改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某街28号的金华市婺城区某商务宾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涉案矿泉水系第三人从拼多多平台采购(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4日),第三人能提供供应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现场发现有同款式某矿泉水,未发现被投诉举报批次某矿泉水,同款式某矿泉水与被投诉举报批次某矿泉水生产日期格式排版一致,且同款式某矿泉水外包装未发现有篡改生产日期痕迹,检查现场亦未发现可补印或篡改生产日期的作案工具。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现有证据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因第三人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要求信息公开,查看相关办案文书。被申请人认为在履职过程中制作的相关文书涉及到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办案文书不予公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该投诉举报信息的调查处理上,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0日,申请人潘某荣通过全国12315平台以第三人金华市婺城区某商务宾馆为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投诉单编号为:×,投诉内容为:“本人于10月19晚上十点半日乘坐高铁到达金华,在美团上看到该酒店评分较高,于是联系商家确认是否有空房,随后乘车过来入住,原价75一天,因为等待朋友乘车过来一起去面试工作,与老板协商住两天便宜点,于是以140两天的价格入住,随后发现该酒店赠送在床头柜的两瓶某天然矿泉水存在补印生产日期,篡改生产日期,该酒店床上被子上有红色不明痕迹,无奈,本人身上的余额所剩无几,强忍痛苦入住。”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202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次日,被申请人执法队员根据举报线索到第三人金华市婺城区某商务宾馆处进行检查。第三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以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商品出厂检验报告、购进物品交易记录等。现场检查未发现可修改商品生产日期的工具和同批次矿泉水(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同款式矿泉水日期格式排版与被举报矿泉水日期格式排版相同(生产日期:2023年9月24日)。据第三人店长胡应鹏陈述,某矿泉水为入住免费赠送。同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拒绝调解书》,拒绝与申请人就案涉消费纠纷进行调解。
2023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对编号为:1330702002023102096116285投诉单的举报内容不予立案。同年11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答复:“针对举报,经检查,现场未发现该宾馆存在违法行为。我局认为现有证据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针对投诉,我局工作人员与宾馆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宾馆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法终止调解。”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投诉单、案涉产品实物照片、支付凭证、现场笔录及照片、矿泉水购买凭证、第三人营业执照,杭州千岛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出厂检验报告(编号:×)、拒绝调解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关于举报部分。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后,就其中举报线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系统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核查未发现第三人存在补印或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并能提供进货凭证以及生产厂家相关资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关于投诉,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决定受理,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进行了告知,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关于行政赔偿申请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取得赔偿,应当存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被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并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关于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信息公开及查阅办案文书等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2.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赔偿及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