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申请人:廖某栋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金华市婺城区某餐饮店
2023年11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举报编号×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举报工单,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3年10月30日在商家于美团外卖经营的店铺上购买了一份川贝冰糖枇杷炖雪梨,后面吃了以后一下午觉得身体有点不适,经查询才知道川贝又叫川贝母,属于药品不能随便添加于普通食品当中,故商家售卖此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请贵局核实并依法对商家进行查处,并把办案情况和处理结果于平台回复本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了回复,称经核实,该店所用川贝不是中药饮片,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不予立案,商家明确表示不同意赔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终止调解。建议您走其他司法途径。申请人对此不服,理由有三点:第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被举报商家在美团外卖平台售卖的川贝冰糖枇杷炖雪梨商品页面辅料写着添加川贝,川贝又名川贝母,属于药品,不在药食同源目录当中。而商家售卖的商品属于普通食品,故添加川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属于非法添加;第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确凿面前,被申请人应先立案,后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和结案反馈,被申请人却是以这种回复告知不立案,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和程序违法;第三,申请人作为行政相对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却没有作出任何的告知,也违法。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41条,有权依法向法制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和要求处罚相关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行为,必要时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廖某栋的举报件,表示其于2023年10月30日在金华市婺城区某餐饮店于美团外卖经营的店铺上购买了一份川贝冰糖枇杷炖雪梨,声称后面吃了以后一下午觉得身体有点不适,经查询才知道川贝又叫川贝母,属于药品不能随便添加于普通食品当中,认为商家售卖此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请被申请人核实并依法对商家进行查处,并把办案情况和处理结果于平台回复投诉人。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某街道某381号的被举报人金华市婺城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商家为小餐饮店,确有经营一款名为“川贝冰糖枇杷炖雪梨”的菜品,川贝为该款菜品所用的辅料。该店美团外卖界面对该菜品未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现场对商家所用川贝进行检查,该川贝外包装标明产品类型为初级农产品,未标注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查验该产品进货渠道,该产品为商家从拼多多网络平台购买,供货商执照名称为盘龙区雪百春百货商行。2017年01月22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中药材有药用、食用、兽用等多种用途,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川贝非进入药用渠道作为药品管理的中药材,并非举报中所称的药品,且在我国有制作川贝冰糖枇杷炖雪梨菜品的传统,且属于我国传统饮食文化。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该办法并未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告知救济途径的义务,且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来看,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义务也并未影响申请人寻求复议救济的权利。二、申请人未提供客观证据便重复进行举报,且滥用行政复议权力,属于职业举报人。申请人廖某栋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投诉共231次,举报共140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时未能提供证明申请人“身体不适”的相关依据和食用商品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明。申请人罔顾行政机关调查事实及法律依据,未达其目的便进行行政复议,不仅严重困扰经营单位正常的经营秩序、影响营商环境,且行政复议权力被滥用,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该举报信息的调查处理上,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30日,申请人在美团外卖店铺上,以2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份川贝冰糖枇杷炖雪梨(清爽梨汤不放银耳),订单编号:×。销售商家为第三人入驻美团平台的名为“臻美∙女生大姨妈膳食调理”的商铺。同日,申请人以食用该商品后身体不适,该商品中的辅料川贝属于药品,不能随便添加于普通食品中,商家售卖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规定为理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发起举报,要求对商家进行查处。
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查明第三人使用的川贝系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外包装注明为初级农产品,供货商为盘龙区雪百春百货商行。经查阅第三人在美团外卖界面详情页内容,名为“川贝冰糖枇杷炖雪梨”菜品的辅料为川贝,未宣传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内容。同日,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第三人所用的川贝为药品,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立案条件,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第三人在食品中添加药品及不予立案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单截图、涉案产品川贝冰糖枇杷炖雪梨的交易过程截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等;被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单、举报单及回复、现场检查笔录、产品实物照片、拼多多平台购买记录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3年10月30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后,于2023年11月13日开展现场检查,于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1月15日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应当先立案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结案反馈的理由,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相悖,不予采纳。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在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决定时未同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但并未实际影响到申请人行政复议权利的行使,申请人已就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并未受到损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对举报编号×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