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061N/2024-52678

  • 文件名称:

    金婺政复〔2023〕192号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4-12-2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婺政复〔2023〕192号

    日期:2024-12-23 10:53:58 来源: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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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申请人:吴某光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金华市婺城区某宾馆

    20231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处理吴某光投诉创e某宾馆(金华教育学院店程序违法2.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旅游期间2023910日入住婺城区某路88号(金华教育学院西200米)创e某宾馆(金华教育学院店)8306房间,花费104申请人入住后发现该宾馆提供的洗发水标签未标识任何关于产品的信息,包括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申请人怀疑其来路不明,且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等法律规定,是不合格的产品。遂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信件号×该信件于2023916日签收,并于2023920日做出投诉受理决定书,但至今未告知对申请人投诉是否终止调解,对于举报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之日起五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严谨的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行政机关法定职权原则,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是否终止调解的决定告知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仅程序违法,且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申请人认为先通过行政机关调解化解纠纷,如若终止调解申请人亦会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利,被申请人不履职的行政行为让申请人陷入无限期的等待,亦增加了申请人维权时间成本2、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反映的事项既有投诉内容即赔偿申请500亦有举报内容即请求依法查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和举报内容分别进行处理,并在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是否立案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行政机关法定职权原则,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未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违法,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亦增加了申请人的维权时间成本,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有知悉举报是否立案的权利,其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支持申请人所有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被申请人于2023916日收到申请人吴某光的投诉举报件,于2023920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将《投诉受理决定书》邮寄送达投诉举报人(运单编号:×,物流信息显示2023923日由其本人签收。后因第三人明确拒绝被申请人调解,并于20231014日提交了《拒绝调解书》,被申请人于20231016日依据《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终止调解,并于20231017日将《消费投诉举报答复书》邮寄送达投诉举报人(运单编号:×,物流信息显示20231019日由本人签收。20231010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看第三人在店内提供的洗浴产品白茶沐浴露和白茶洗发露,相关标签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且当事人在购进相关产品时已进行进货查验,未发现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认为,相关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3101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1017日将《消费投诉举报答复书》邮寄送达投诉举报人(运单编号:×,物流信息显示20231019日由本人签收。二、申请人滥用行政复议权力,属于职业举报人。申请人提请复议的理由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920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的事实。而被申请人寄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和《消费投诉举报答复书》使用的是同一物流,寄送的地址均为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向被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查询可见,寄送《投诉受理决定书》的编号为×的运单和寄送《消费投诉举报答复书》的编号为×均显示本人签收。申请人吴某光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投诉共407次,举报共256次。2023916日,仅被申请人就收到7份来自吴某光的投诉举报材料,其中除金华市婺城区某宾馆外,涉及的被投诉举报人均为美团入驻商家,理由均为缺斤少两,且举报材料内容基本一致,明显属于撒网式举报。申请人罔顾行政机关调查事实及法律依据,未达其目的便进行行政复议,不仅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营商环境,且行政复议权力被滥用,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该投诉举报信息的调查处理上,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对于实名投诉举报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进行了告知,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910日,申请人吴某光在美团平台花费104元入住第三人金华市婺城区某宾馆,美团商家名为e某宾馆(金华教育学院店),订单号×20239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认为第三人提供的洗发水标签未标识任何关于产品的信息,包括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期等信息,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等法律规定,是不合格产品,请求依法查处并赔偿500元。2023916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材料。2023920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号),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同年1010日,被申请人执法队员根据举报线索到第三人处进行检查。现场检查第三人房间内提供的洗浴产品为某白茶香型沐浴露和某白茶洗发沐浴露和洗发瓶身均贴有标签,标签上标注有产品名称、成分、使用方法、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企业及地址、净含量等内容。第三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生产厂家扬州市某日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以及产品采购清单20231011,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延长核查时限十五个工作日。同年1014日,第三人作出《拒绝调解书》,明确拒绝与申请人就消费纠纷进行调解。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第三人提供的洗浴用品标签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未发现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证据,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于20231016日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消费投诉举报答复书》(金婺市监举回[2023]×号)告知申请人:针对投诉,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终止调解;针对举报,经核查第三人在房间内提供的为白茶沐浴露和洗发水300m1 瓶装,产品清晰标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要求的内容,商家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已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认为现有证据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20231017日,被申请人将《消费投诉举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投诉第三人的程序以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涉案产品订单截图、涉案产品照片、宾馆内拍摄视频、美团账号实名截图、微信实名截图、微信账单截图等;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投诉受理决定书、消费投诉举报答复书、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拒绝调解书、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关于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39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后,对投诉事项于2023920日予以受理并于次日将《投诉受理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程序性规定。第三人于20231014日书面声明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并无不当。

    关于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消费投诉举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消费投诉举报答复书》明确告知申请人投诉和举报的处理结果。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已分别受理,开展核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进行告知送达。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投诉第三人的程序违法以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与事实不符,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