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区的相关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和招标人及各招投标职能部门职责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依据《金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办发〔2015〕86号)执行。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的范围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2.林权;
3.“四荒”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7.农业类知识产权;
8.其他。
(二)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和产权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履行招标主体责任。
本办法中的行政监督部门是指发改、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林、国土、电力等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89号)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发改、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林、国土、电力等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据《婺城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婺区政办〔2016〕75号),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切实做好相关标前文件资料的审核备案、标中活动规范、标后履约监管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管职责,监督人员未到场监督的项目不得开标。
蒋堂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负责为镇级平台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提供场所。
镇设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和招投标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
二、招投标项目和规模标准规定
(一)使用下列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法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4.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筹资建设的项目。
(二)以上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婺城区交易分中心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进入区交易分中心招标。
4.产权交易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
(三)下列项目鼓励进入区交易分中心交易: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400万元之间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200万元之间的;
3.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100万元之间的。
(四)下列项目必须进入乡镇平台交易:
1.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200万元之间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100万元之间的项目;
3.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的项目;
4.农村产权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100万元之间的项目。
进入区级、乡镇级平台交易的项目,同步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未达到平台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
1.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30万元之间的,采用镇市政、土建、水利入围单位负责实施。
2.与工程相关的勘察、代理、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使用镇入围单位负责实施。
3..农村产权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与相关制度执行。
三、招标和投标有关规定
(一)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落实建设资金并应提供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产权交易项目达到法定的规模和标准,应实行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有前款第2点所列情形,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三)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四)本镇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婺城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网站(http://www.wcqggzy.com)发布,招标投标活动应纳入婺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管理系统管理。
(五)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标段,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应实行招标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管理人员和业绩等资格条件;
2.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5.在最近2年内无行贿等犯罪记录,最近3年内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6.没有列入行政监督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没有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征信黑名单等记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六)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职责分工,做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七)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通过婺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等工程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婺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该网上及时答复。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工程量清单较大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涉及其他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否则,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八)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实际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招标文件编制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不得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普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要求,原则上不得将业绩作为必要合格条件,保障市场充分竞争。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设置必要的业绩要求作为投标人的合格条件,但不得限制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各项指标(包括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等)不得超出本招标项目的相应指标。
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应当从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出。
(九)对涉嫌工程建设领域行贿、串通投标或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并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可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标少于3家的。
(3)中标候选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
(十一)招标人(业主)应当对中标单位合同履行情况作履约评价,并将履约评价结果书面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履约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依据之一,招标人(业主)应拒绝近3年内被其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履约评价标准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行政监督部门编制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
(十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和投资额度,可以采用不同的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设计类项目的技术标部分分值权重不少于80%,资信标和商务标两部分分值权重不超过20%。除设计类项目外的招标投标项目,技术标与资信标两部分分值权重不得超过40%,商务标部分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且技术标与资信标的评分标准设置不能对评标结果起决定性作用。具体评标办法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0万-1000万元的结构较为简单、地质情况不复杂、无特殊要求的项目可采用投综合单价让利系数或合理低价(清单报价)的方法确定中标人。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法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可采用投综合单价让利系数的方法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招标人可采用简易招标程序。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十四)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奖代补项目除外)工程预算价按规定报区财政预算审核中心评审,经评审后,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乡镇平台进行交易。
招标文件中暂列金额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0%。
(十五)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砖、砂、碎石、塘(宕)渣、沥青混凝土、铝铜材、电线电缆、苗木等)或人工信息价格波动在5%以上时,可对超过5%以上的部分予以调整。具体是否要调整以及需调整的主要材料范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十六)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的工程建设项目、产权交易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的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通过谈判等方法确定施工单位:
1.在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量仍少于3名的;
2.非围标串标原因,重新招标失败的。
(十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45天。
(十八)招标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预付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15%的工程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拨付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项目业主预留的质量保证(保修)金一般为工程款结算价的2.5%。质量保证(保修)期限为2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保修)期限内,中标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无息返还质量保证(保修)金。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优化评标委员会工作机制。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专家人数为九人以上单数组成。招标人最多派1名代表参加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镇交易中心根据项目合理需要,随机确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的,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8.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9.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反担保的;
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四)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约定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规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选中标候选人。政府性投资项目除服务类招标项目外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行政监督部门应对该投标人此类行为记录其信用档案。
(六)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答复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投诉的身份、内容、方式、形式、真实性、时效性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执行。
(七)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
(八)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
中标人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应将中标人因上述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情况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中标人的此类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五、严格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内部管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二)镇纪检部门按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林、国土、电力等行政监督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项目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建立覆盖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规范对相关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三)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工程概算调整,工程变更中造价的增减,完善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主要材料和人工信息价格波动调整、预算(工程量清单)偏差调整等工作,使工程建设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资金管理和工程变更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按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加强对中标人履约的诚信管理。招标人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并在工程竣工后对中标人在工期、质量目标以及遵守造价结算规则等方面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将考核结果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中标人信用记录。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无故不按合同要求按时开工的或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达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行政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核实后可暂停其在婺城区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应作不良行为记录。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五)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报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1.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因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不能履行职责的;
3.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称职,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4.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5.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6.死亡;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必须对施工、监理项目部加强管理,建立管理台账、考勤制度,每天记录相关人员到位到岗情况,督促项目部及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违规情况书面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七)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电力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工程建设动态管理机制,重点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管理情况、现场施工和监理单位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工程分包转包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情况,对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实行动态考评,实现市场与现场的联动管理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其情节作责令整改或不良行为记录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由各行政监督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按规定签订合同,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不严格履行合同,违法施工,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取消1年至5年的投标资格。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并将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同时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有关媒体公开曝光。
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吊销其资质、资格证书。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四十四)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镇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