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307346049W/2024-52373

  • 文件名称: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县抽)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2024-11-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县抽)

    日期:2024-11-20 14:18:01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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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在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中,有1批结果不合格。抽样编号为XBJ24330702305331419,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702305331419的香蕉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婺城区贞帧副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5日的香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年10月12日向金华市婺城区贞帧副食品店送达了编号为SPD20241546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购进该批次香蕉共重9公斤,货值72元,已销售9公斤。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核查处置情况

    鉴于导致涉案香蕉不合格的项目成分噻虫胺,噻虫嗪,无证据证明是当事人在经营环节添加,且其难以通过感官识别。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