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提升消防执法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将行使的消防领域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白龙桥镇等18个乡镇(街道)行使,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受委托主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实施下列处罚权: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施工;
(四)其他类型的处罚。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机关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主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指导、协助受委托主体开展消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3.为受委托主体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承担受委托主体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的法律后果。如因委托执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主体或者个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组织对受委托主体执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主体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主体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主体的委托关系。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主体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主体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执法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3.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4.严格执行委托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5.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后果;
7.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消防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8.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机关开展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三、委托期限
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失效前一个月,由委托机关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委托协议。对委托协议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四、委托事项目录
根据《关于调整白龙桥镇等17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和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公告》(婺区政告〔2023〕18号),执法事项被赋权范围的,不再委托。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立、改、废进行调整,事项被划转的,该事项自划转之日起委托自动终止。
表一: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委托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委托范围 |
1 | 33029501400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明确的“重点场所”、各级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单位场所的行政处罚) |
2 | 330295015000 | 对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的行政处罚 | 全部(居住出租房) |
3 | 330295016002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明确的“重点场所”、各级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单位场所的行政处罚) |
4 | 330295020000 |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明确的“重点场所”、各级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单位场所的行政处罚) |
5 | 330295022002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明确的“重点场所”、各级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单位场所的行政处罚) |
6 | 330295024002 | 对非沿城市道路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明确的“重点场所”、各级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单位场所的行政处罚) |
7 | 330295025000 |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明确的“重点场所”、各级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单位场所的行政处罚) |
8 | 330295034000 | 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9 | 330295040000 |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明确的“重点场所”、各级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单位场所的行政处罚) |
10 | 330295046002 | 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以外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明确的“重点场所”、各级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单位场所的行政处罚) |
11 | 330295060002 | 对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明确的“重点场所”、各级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单位场所的行政处罚) |
12 | 330295062000 |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明确的“重点场所”、各级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单位场所的行政处罚) |
13 | 330295063000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明确的“重点场所”、各级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单位场所的行政处罚) |
14 | 330295099000 | 对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明确的“重点场所”、各级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单位场所的行政处罚) |
15 | 33029507300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仅委托高层住宅小区) |
16 | 33029507700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仅委托高层住宅小区) |
17 | 330295098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对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表二:除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外的其他乡镇(街道)委托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委托范围 |
1 | 33029501400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明确的“重点场所”、各级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单位场所的行政处罚) |
2 | 330295025000 |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明确的“重点场所”、各级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单位场所的行政处罚) |
3 | 330295099000 | 对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明确的“重点场所”、各级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单位场所的行政处罚) |
4 | 33029507300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仅委托高层住宅小区) |
5 | 33029507700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仅委托高层住宅小区) |
6 | 330295098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 | 部分委托(对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 |
备注:一、《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中明确的“重点场所”是指: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下列人员密集场所: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三)下列其他场所: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加油站、加气站、充换电站;
3.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4.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5.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不具有汗蒸功能的足浴、按摩、美容店;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密室逃脱、剧本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具有汗蒸功能的足浴、按摩、美容店。
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