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规范其组建和运行,根据《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婺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旨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金华市婺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
1.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
2.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工作,指导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
3.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四、组建要求
1. 组建情形:
新交付物业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已划分物业服务区域但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经换届选举未能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2. 人员构成:
总人数为 5 至 11 人的单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及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设主任 1 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可确定 1 - 2 名副主任协助工作。
分期建设的项目要为后续交付房屋的业主预留增补名额,并在新一期房屋交付之日起 1 个月内增补。
已成立业主大会或建设单位无法联系的,建设单位可不指派代表参加。
3. 代表条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指派的代表应责任心强、有组织协调能力和基层工作经验。
业主代表应符合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有多种不良情形的不宜担任,鼓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积极参选。
五、组建程序
1. 启动组建准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民委员会筹备,确定业主代表报名等要求。
2. 发布组建公告:在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明确组建事项,通知建设单位指派代表,公告期不少于 7 日。
3. 推荐业主代表:可通过居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自荐或其他业主 10 户以上联名推荐等方式产生,需被推荐人同意。
4. 公示推荐情况:将指派人员、自荐或被推荐的业主名单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5. 产生建议人选:经资格核查后,通过征询、座谈等方式产生建议人选,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党组织审定。
6. 公示人选名单:将拟组成人员名单公示,期限不少于 7 日,业主有异议可书面提出。
7. 决定成员名单:公示及异议核实结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成立决定。
8. 公布成立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3 日内公布。
9. 备案同步抄送: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备案,备案后抄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 刻制专用印章:备案完成后刻制印章,开设公共收益账户。
六、工作职责
根据不同情形,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如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等。
七、运行制度
1. 会议召集和决策: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过半数成员出席,决定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通告全体业主。
2. 账户管理:特定情况下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临时代为履行账户管理职责。
3. 经费和人员:可使用共有收入作为运行经费,聘请专职人员协助工作。
八、监督管理
1.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内部规则的决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依法撤销或组织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
2. 对不符合条件的成员可免去职务,重新指派或确定。
3.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可申请延期,成员可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但需退出物业管理委员会。
4. 任期届满未成立业主大会或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重新组建。
5. 业主委员会产生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职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停止职责并移交资料、印章及财物。
九、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 2024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安冉
联系方式:0579—82378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