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56851584G/2024-52025

  • 文件名称:

    金婺政复决字〔2023〕197号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2024-10-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婺政复决字〔2023〕197号

    日期:2024-10-15 09:19:12 来源: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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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申请人:吴某光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金华市婺城区小吃店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经其同意通知现场调解且至今未告知投诉是否终止调解、对于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