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56851584G/2024-52015

  • 文件名称:

    金婺政复决字〔2023〕130号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2024-10-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婺政复决字〔2023〕130号

    日期:2024-10-14 16:29:26 来源: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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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申请人:倪某金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某镇人民政府。

    2023816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8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公开答复[2023]×号),责令重新作出答复并依法公开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1]-×,征收土地方案中涉及婺城区某村征地总费用50110.56565万元的明细清单。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金华市婺城区某镇某村村民,申请人所在的某镇某村集体土地目前已经被婺城区人民政府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8条,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要确保公平公正,根据《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三)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主体,负责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房分配、社会稳定等工作。出于对阳光征收的监督,申请人向某镇人民政府提起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公开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1]-×),征收土地方案中涉及婺城区某村征地总费用50110.56565万元的明细清单及款项拨付凭据。某镇人民政府在20238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公开答复[2023]×号,答复未制作或保存,征地总费用的明细清单。而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1]-×)制作和呈报部门,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婺城依申请答[2023]×,明确告知申请人向婺城区某镇人民政府了解获取征地总费用的明细清单和款项拨付凭据。申请人房屋所涉的某村城中村改造地块项目,某镇人民政府是工作主体,婺城区人民政府是征收主体、责任主体,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金华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浙江省人民政府负责最终的审批。而申请人申请的征地总费用明细,从某镇人民政府、婺城区人民政府、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婺城分局、金华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均表示未制作或保存或告知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而某镇人民政府负责最基础的款项使用和支出工作,理应对项目的有关资金使用情况,非常详细登记和记录。而某镇人民政府,并未向申请人真实公开征地总费用50110.56565万元的明细清单,故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公开答复[2023]×号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政府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在期限内作出公开答复[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给复议申请人,程序合法2023716日,申请人倪某金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金华市婺城区2021年度计划第五次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中四、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情况其他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未利用地征地补偿费以上五项,共计征地总费用50110.56565万元的明细清单及款项拨付凭据’。2023810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公开答复[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同公开的信息在期限内送达给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开答复[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公开的信息,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一书三方案一四、征收土地方案中征地总费用 50110.56565 万元的明细清单及款项拨付凭据”,经被申请人检索,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征地总费用明细清单未制作或保存,款项拨付凭据已向申请人进行公开,据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与事实不符三、申请人倪某金频繁的申请信息公开不具有正当性被申请人统计,从20222月至20237月期间,倪某金用本人名义或亲属(秦某陈某静倪某超沈某妹)名义向被申请人等政府行政机关频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共计44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的、内容也类似,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理应不予受理。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作出的公开答复[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716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本人系金华市婺城区某镇某村村民,涉及某村城中村改造地块的,金华市婺城区2021年度计划第五次建设用地,已得到批准。现本人向某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金华市婺城区2021年度计划第五次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中——四、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情况其他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未利用地征地补偿费以上五项,共计征地总费用50110.56565万元的明细清单及款项拨付凭据’。特申请公开以上信息,并书面答复。202381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公开答复[2023]×并于次日邮寄申请人之子倪某超,被申请人答复称征地总费用的明细清单,未制作或保存相关资料;款项拨付凭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据不完全统计,从20222月至20238月期间申请人用本人名义或亲属(倪某超、陈某静秦某沈某妹)名义向婺城区政府金华市资规局、婺城区资规分局、某镇政府等多个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共计51件,并对部分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信息公开申请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公开答复[2023]×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汇总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对信息公开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但该权利必须依法正当行使,而不得滥用。经统计,20222月至20238月期间,倪某金用本人名义或亲属(秦某、陈某静、倪某超、沈某妹)名义向婺城区区府办、区资规分局、某镇政府等多个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共计51件,并对部分信息公开案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从申请内容看,其中大部分与其本人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其多次以同一申请内容向多个行政机关同时进行申请。从申请人及其亲属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频次、周期、利益目的来看,其并非为了实现知情权为目的,但却频繁启动政府信息公开,明显已超出了正常的政府信息公开需求。申请人及其亲属的申请不符合公民应当依法、理性、正当行使权利的基本要求,已构成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综上,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次、反复申请信息公开以及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消耗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干扰了多个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行政机关处理其他公民的正常信息公开申请。故,申请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行政复议均不具有可依法保护的利益。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今后,申请人及其亲属如以同样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且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在登记立案前将依法严格审查,对与其本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明显属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存档处理并记录在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