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56851584G/2024-52012

  • 文件名称:

    金婺政复决字〔2023〕127号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2024-10-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婺政复决字〔2023〕127号

    日期:2024-10-14 16:22:00 来源: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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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申请人:倪某金。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20238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20238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公婺公开〔202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公开为何在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暂停户籍迁入后,郭某燕户口仍能迁入某某村的政策、文件。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金华市婺城区某镇某村某自然村村民,申请人所在的某镇某村集体土地目前已经被婺城区人民政府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48条,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要确保公平、公正。根据《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2021219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在20201012日,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某村地块编号:金(婺)征2020×号),明确了自公告下达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申请人获悉金华市婺城区郭某燕,在20201029日,即在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后,通过婺城分局某派出所,将户口迁入某镇某村张某富名下,户号×,承办人为祝某敏。郭某燕也因户口的迁入,取得综合价安置房一套。为了解某村土地征收、及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征收补偿是否公平公正,也为了确定婺城分局是否依法履职、依法行政,2023716日,申请人向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811日,申请人收到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20238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公婺公开〔2023×号。答复书中只告知了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根据夫妻投靠,可以迁入直系亲属户内。而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请求,是了解为何郭某燕能够在金华市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后还能将户口迁入。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未针对该申请内容进行回复。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未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公告暂停户籍迁入,在申请人出于阳光征收的需要,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仍未向申请人真实公开郭某燕户籍在金华市人民政府明确暂停户口迁入后,仍然能迁入某村的政策依据,属于典型的避重就轻,答非所问,回避疑点,故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综上,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政府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7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717日收悉。申请人申请公开在金华市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明确要求暂停户口迁入之后,某所仍可以将郭某燕迁入某镇某村的政策依据、文件。202389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制作了内容为“经审查,您所申请郭某燕迁入某某村的政策依据、文件,依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申报户口投靠另一方的,凭结婚证和被投靠方所居住房屋属被投靠方或其直系亲属的权属证明办理。《规定》详见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首页搜索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金公婺公开〔2023×号),810日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在2023811日,收到被申请人202389日作出的金公婺公开〔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中只告知了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根据夫妻投靠,可以迁入直系亲属户内,未答复在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暂停户籍迁入后,为何郭某燕户口仍能迁入某镇某村的政策、文件。被申请人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告知了申请人关于郭某燕迁入某某村,是依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告知了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在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暂停户籍迁入后,为何郭某燕户口仍能迁入某镇某村”问题,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3717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89日依法作出答复,810日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程序合法。另经了解,从20222月以来,倪某超用本人名义或亲属名义(倪某金等人)向区府办等多个行政机关反复、多次、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行为有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嫌疑。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请求于法无据。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婺公开〔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716日通过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本人系金华市婺城区某镇某村村民,本人所在的某村集体土地目前已经被政府征收。金华市人民政府在20201012日,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某村地块编号:金(×)征2020×号),明确了自本公告下达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本人获悉婺城区郭某燕,在20201029日,即金华市人民政府征收公告下达后,通过婺城分局某派出所,将户口迁入某镇某村,承办人为祝某敏。为了了解此项过程是否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现本人向婺城分局申请公开,在金华市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明确要求暂停户口迁入之后,婺城分局某所仍可以将郭某燕迁入某镇某村的政策依据、文件。20238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金公婺公开〔2023×号),于810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答复主要内容为“郭某燕迁入某某村的政策依据、文件为《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申报户口投靠另一方的,凭结婚证和被投靠方所居住房屋属被投靠方或其直系亲属的权属证明办理《规定》详见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首页搜索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据不完全统计,从20222月至20238月期间,申请人用本人名义或亲属(陈某静、倪某超、秦某、沈某妹)名义向婺城区区府办、婺城区资规分局、某镇政府等多个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共计51件,并对部分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网上信息公开申请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公婺公开〔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汇总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对信息公开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但该权利必须依法正当行使,而不得滥用。经统计,20222月至20238月期间,倪某金用本人名义或亲属(秦某、陈某静、倪某超、沈某妹)名义向婺城区区府办、区资规分局、某镇政府等多个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共计51件,并对部分信息公开案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从申请内容看,其中大部分与其本人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其多次以同一申请内容向多个行政机关同时进行申请。从申请人及其亲属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频次、周期、利益目的来看,其并非为了实现知情权为目的,但却频繁启动政府信息公开,明显已超出了正常的政府信息公开需求。申请人及其亲属的申请不符合公民应当依法、理性、正当行使权利的基本要求,已构成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综上,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次、反复申请信息公开以及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消耗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干扰了多个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行政机关处理其他公民的正常信息公开申请。故,申请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行政复议均不具有可依法保护的利益。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今后,申请人及其亲属如以同样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且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在登记立案前将依法严格审查,对与其本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明显属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存档处理并记录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