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申请人:吴某贝。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金华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因复议材料欠缺,于2023年8月11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023年8月15日,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于2023年8月16日决定受理本案。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立案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6日前往金华双龙风景区双龙洞、冰壶洞游览时,在母子瀑布附近,有听到一摄像人员招徕游客拍照,并声称:“免费拍照,凡是有景区门票的游客均可免费拍照”。于是申请人与家人进行了拍照。后行至冰壶洞时,又有一摄像人员称“前面拍照的游客,这里可以继续免费拍照。”申请人拍摄后,继续游览,出口附近,发现摄像方已经将免费的2寸照片和收费的7寸照片一并进行打印,并摆放在柜台上方显眼处。申请人考虑到本人肖像权,迫于无奈出钱购买。申请人认为,景区摄像方以口头的虚假宣传、之后的提前打印等一系列操作,拒绝让游客选择是否打印收费照片,以收费照片已经客观打印的事实,迫使游客不得不花钱购买照片。上述行为,事实上,构成虚假宣传、强迫交易。摄像人员的口头宣传,未向游客披露完整事实,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同时,由于照片系具有人身属性的肖像产品,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为此,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通过你呼我为平台(浙里办)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被申请人予以调查查处。但被申请人简单武断认为被投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其答复中以上半年度的情况、其他投诉情况、摄像人员的答复作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理由,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未经调查、审核,直接不予立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该不立案答复应当撤销。并由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申请人补充说明中,申请人称:一.拍摄方未尽提醒义务。景区洞内光线昏暗,当时游客较多且排队队形杂乱,根本无法发现有告示牌,可见告示如存在也未摆放在显著位置。在摄像人员刻意隐瞒完整事实的口头招徕下,且故意不提醒游客具有格式条款的告示内容,游客无法注意到告示内容。如被申请人所称有告示牌,拍照处的告示牌根本未提及一并打印的情况,到攀爬数十分钟后的取照片处再告知旅客“一并打印”,已经为时已晚、既成事实。且“一并打印”的告示属于格式条款,经营者必须以显著方式在游客拍摄时就提醒游客注意。而“一并打印”收费照片行为,本身就剥夺了消费者对是否打印收费照片的选择权,而提前且直接进入是否付费的情境之下。二、特殊商品给游客特定心理暗示,导致产生被强迫购买的情境。照片是特殊商品,其销售对象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经营者能且仅能向拍照的游客本人出售,是无法向其他游客二次销售的。基于商品的特殊性,会给大部分游客必须购买的强大心理暗示并施加心理压力,如拒绝付费,会让游客陷于尴尬的境地,也对照片的后续处置有所担忧。经营者未事先告知就提前打印照片的行为,就变相构成强迫交易。另外,经营者未向游客提供完整服务,未向游客提供电子版底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通过民呼我为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件,,申请人认为双龙洞景区拍照存在虚假宣传、强迫交易行为,要求查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商家金华双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双龙洞内设置收费拍照点,在拍照点处和双龙洞出口的取相处设置多处公示牌,其上有“2寸照免费赠送,7寸照片每张20元自由意愿消费”、“凡参与拍照的游客,将免费赠送2寸宣传照片一张,出洞可取。”“取相处可提供照片放大有偿服务,消费自愿”等文字描述。在双龙洞内的拍照点处现场有2名工作人员携带麦克风维持拍照秩序和口头告知:“免费拍照,出洞右手边可领2寸照,并提供照片放大有偿服务,消费自愿”。被申请人查询民呼我为平台和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上半年度投诉举报件,未收到金华双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类似情况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2023年8月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商家与申请人进行电话协商,经电话核实申请人拒绝了商家电话沟通和退款。
对申请人立案查处的要求,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查询平台投诉举报情况并结合日常监管走访情况后认为,金华双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已安排员工口头告知,在照相点处和取相处设置了相应的公示牌,明确对摄影服务的具体内容和价格进行公示,已尽到作为经营者的价格公示明码标价义务,服务内容与实际交易内容一致,也并未发现该公司存在用语言或文字明示、暗示要求消费者强制消费的相关行为。综上,现有证据不能初步证明该公司有该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管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8月10日将检查情况和不予立案决定在民呼我为信访平台进行答复,并告知申请人金华双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电话,便于申请人协商解决。
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后,根据申请人的补充说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对金华双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杨某鹏进行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经查:1、该公司销售的旅游门票主要是景点的通行门票,摄影服务不包含在内。该公司提供旅游门票复印件,门票正反面未涉及拍照服务等相关内容。免费摄影服务仅指免费拍摄和免费提供2寸照片,对游客提供的7寸放大照片需额外收取费用,相关内容已在多处公示,并由工作人员口头告知。2、公示牌并未约定要提供底片给游客,该公司表示游客如果向工作人员索要底片,公司可提供。对拍摄游客的照片电子底片,统一进行删除处理,被申请人未发现该公司对非本人的游客出售其他游客照片的情况。3、公司愿意积极协商,与申请人和解,对公司提出的退还费用方案,申请人表示拒绝。后续如果申请人需要协商或调解,被申请人也会依法积极组织。综上,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信访过程中,程序合法、实体处置适当,请予以驳回申请。
第三人未提供书面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6日游览金华双龙风景区双龙洞、冰壶洞时,接受景区拍摄服务,之后向第三人支付120元购买了收费的7寸照片6张,另有2寸照片6张为免费赠送。2023年8月7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进行投诉反映,认为收费的7寸照片未经消费者许可,涉及消费者肖像权,且公开摆放,申请人无奈下被迫付费购买。该拍摄及打印照片并收费行为,未经其本人同意,属于虚假宣传、强迫交易,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查处。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第三人在双龙洞景区内的照相点和取相点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检查发现洞内照相点处设立有多块宣传提示牌,内容有“宣传景点 免费拍照 赠送2寸彩色照片”及“温馨提示 凡参与拍照的游客,将免费赠送2寸宣传照片一张,出洞可取 取相处可提供照片放大有偿服务,消费自愿”等。在洞内取相处地上设立有公示牌,公示内容为“取相处 大小同时洗出自由意愿消费 2寸照片免费赠送7寸照片每张照片20元”。墙上贴有照片价目表,柜台上贴有“2寸小照片免费 7寸大照片20元/张”内容的贴纸。在洞内照相点处分别有工作人员携带麦克风进行口头宣传。2023年8月9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事项属于消费纠纷问题,已转至辖区市场监管所处理。同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第三人对摄影服务的具体内容和价格均已在照相点和取相点处设置公示牌进行公示,已经尽到作为经营者的价格公示、明码标价义务,服务内容与实际交易内容一致,未有证据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决定对第三人不予立案。2023年8月10日,被申请人在民呼我为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违法,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告知申请人第三人相关负责人联系电话和承办单位电话,便于申请人就消费纠纷进行后续协商调解。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景区拍摄照片、付款页面截图、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投诉和答复页面截图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信访件基本情况登记表、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办理记录页面截图、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投诉反映第三人在提供相片拍摄服务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强迫交易的情形要求查处。该投诉实为对第三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举报负有核查处理职责。被申请人经核查,本案第三人在为游客提供相片拍摄服务过程中对摄影服务的具体内容和价格等信息已履行了事先告知和提醒义务,服务内容与实际交易内容一致,无强迫申请人接受服务的具体行为,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于法有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不予立案,在决定不予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对申请人举报所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