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申请人:付某洋。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金华市婺城区某超市。
2023年7月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因复议材料欠缺,于2023年7月10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023年7月23日,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违法。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投诉举报某超市违法一案,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9日签收。对于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涉案被投诉举报超市位于被申请人辖区,因此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处理举报的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不符合法定告知程序。未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知情权,属于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投诉、举报所提供的违法线索的核查,其核查的最长期限为15+15+5=35个工作日,35个工作日内核查结束,要对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还要在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本案期限计算如下:2023年4月9日签收+35个工作日=2023年5月29日。法定期限到期,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申请人举报的药品违法行为是否立案。属于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请复议机关全面审查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的程序合规性,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付某洋的举报单,举报附件有付某洋人民来信一封,人民来信中有“老奶油蛋糕卷”商品标签照片一张;申请人从某超市购进老奶油蛋糕卷的小票一张;标识“扫描结果”的截图一张,无其他证据材料。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产品,第三人表示因相关商品已售罄,无法提供实物。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微信扫描申请人来信截图中的条码,结果显示“老奶油蛋糕卷,常州某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规格480g,品牌小迈同学”,扫描结果中的规格、生产厂家均与申请人来信截图中的标签一致,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标注产品规格不符的情况。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并输入申请人来信截图中对应的13位商品条码,显示结果与上述一致,条码状态为“正常”,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条码冒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有申请人所描述的涉嫌违法的行为,现场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于2023年5月21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告知书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给申请人,邮件号×,该件已于2023年5月25日被签收。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与寄送不予立案告知书的行为通过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二、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效力不足,且滥用举报和行政复议权力,属于职业举报人。申请人在举报材料中提供的照片与截图不能有效证明其举报内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回复和不予立案告知书中均已告知申请人,希望其主动联系被申请人提供更多线索,但截至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申请人从未主动与被申请人进行过任何沟通,也未向被申请人提供过任何额外线索,不符合举报要求。且申请人同时投诉举报不同商家不同类商品,截至本答复书撰写之日,申请人共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举报981次,其中投诉692次,举报289次。本次申请人在提交给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也错误地将“老奶油蛋糕卷”写作“药品”,明显属于撒网式举报,带有极强的随意性。在此次举报的处理中,申请人付某洋罔顾行政机关调查的结果和寄送不予立案告知书的事实,未达其目的便进行行政复议,不仅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营商环境,且行政复议权力被滥用,大量挤占有限且宝贵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综上,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中,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特请驳回复议申请。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6日,申请人付某洋以第三人为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挂号信,该挂号信上注明内附五份投诉举报材料,分别为:吉买隆、喜乐多、某购物广场、某购物超市、某生活超市。其中涉案投诉举报内容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责令第三人金华市婺城区某超市依法下架涉案物品,依法处理纠纷,组织电话调解化解矛盾,要求赔偿1000元。申请人认为其在某购物超市购买的一盒老奶油蛋糕卷(标注条形码:×,生厂者:常州某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过中国编码官网查询,该产品条码被冒用,且标注产品规格不符,无法追溯商品,为存在食用隐患食品。
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9日签收该挂号信。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在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对申请人的涉案投诉举报进行登记。4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投诉举报分送至白龙桥所处理的通知。2023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第三人经营场所金华市婺城区金龙路某号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生产者为“常州某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老奶油蛋糕卷实物;现场通过微信扫描申请人人民来信中老奶油蛋糕卷的商品条形码图片,微信扫描结果显示“老奶油蛋糕卷,常州某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议零售价¥49,规格480克,品牌小迈同学”。同日,第三人作出《拒绝调解告知书》,明确拒绝赔偿及调解。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核查期限至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再次查询案涉产品条码,查询结果显示“该商品条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编码信息已按规定通报;企业名称:常州某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品牌名称:小迈同学”。2021年5月21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婺市监举回(2023)×号《不予立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人民来信后,前往位于金华市婺城区某镇某路的某超市进行检查,因老奶油蛋糕卷已售罄,故某超市未能提供实物。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微信扫描你来信截图中的条码,结果显示‘老奶油蛋糕卷,常州某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规格480g,品牌小迈同学’,扫描结果中的规格、生产厂家均与你来信截图中的标签一致。同时,我局工作人员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并输入对应的13位商品条码,显示结果与上述一致,条码状态为‘正常’。综上,我局认为现有证据不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若你后续能够提供更多线索,请主动联系我局,我局将根据你后续提供的线索开展进一步的检查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5月23日,被申请人将该《不予立案告知书》通过短信和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2023年7月3日,因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材料及挂号信、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办结反馈、反馈信息短信截图、现场检查笔录、《拒绝调解告知书》、微信扫码结果截图、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截图、营业执照、婺市监举回(2023)×号《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延期审批,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系统短信及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未告知是否立案,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认可。经核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案涉产品老奶油蛋糕卷实物,通过微信扫描申请人来信中案涉产品的商品条形码图片,以及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显示信息均与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中提供的产品信息及照片一致,未发现条码冒用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于法有据。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