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061N/2024-51981

  • 文件名称:

    金婺政复决字〔2023〕141号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4-10-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婺政复决字〔2023〕141号

    日期:2024-10-14 15:25:03 来源: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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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申请人:吕某虹。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金华某置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83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因复议请求不明确及材料不齐要求申请人补正。202391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2023915日决定受理本案,并通知金华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项目二标段《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金婺建消验〔2022〕第×号);二、责令被申请人认定C1604车位占用消防通道不合法不合理。本机关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理因情况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6月,申请人向婺城区住建局反映:、地下室车位改变规划出售,将安全通道出口违规改成车位售卖给申请人;二、因车位存在多项重大问题,开发商一直未告知本人,车位至今未向本人交付;、某地下车位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流于形式,规划局和住建局监管缺失,工程质量问题突出。2023613日,区住建局答复称:一、经核查车位现场存在;二、关于外墙防水质量差等问题,开发商反馈已完成修补。申请人在6月底分别向婺城区政府和市住建局提出复查申请。712日,区住建局书面回复:C1604车位不属于安全通道出口,地下车位属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婺城分局规划竣工核实验收范围。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不能提供环保验收意见、“地下车位规划图和变更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由此可得被申请人不具备验收的先决条件;、申请人2023710日从金华城建档案馆调取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与从政务网向住建局依法申请公开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两份文书的出具日期均为20221118日,出具部门均为住建局,文号均为(金婺建消验〔2022〕第×号),备案资料与自持资料内容不符,存在两个版本,由此可得住建局根据不同需要可随意套用文号,没有公信力,文书造假,弄虚作假,不符合流程;、住建局于2023712日回复称车位标志已画设,但申请人于2023620日检查现场,事实为未画C1604车位。2023711日检查现场,发现在围栏施工。由此表明,住建局回复不实,没有公信力,有意串联开发商欺瞒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规范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不服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了消防验收,并出具相应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具备客观性、真实性,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申请人要求撤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金婺建消验(2022)第×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所提及的其从金华市城建档案馆调取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金婺建消验(2022)第×号)系被申请人对案涉工程项目消防验收的具体化验收的一个详细的报告,通过相关事项的具体验收,并出具的一个详细的验收意见书,并交由建设单位用于最终的工程竣工验收所用。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所获取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系被申请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平台上传需要而制作的简要的验收意见书,两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仅是一个属于详细的验收意见书,一个属于简要的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的内容是一致的,不存在造假的情况。

    第三人答复称:1、案涉工程(某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5#楼地下室车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存在地下室车位改变规划的行为。案涉工程(某项目)5#楼地下室车位完全按照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同时,案涉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于201993日通过审查机构金华市南山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并下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于202018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合格下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根据《金华市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方案》(金市建综〔2017×号)文件精神,施工图审查中心统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再由审查机构(建设、人防)、审查部门(规划、气象、消防)按照先后顺序各自为政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故案涉工程(某项目)取得金华市南山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并下发的《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就表示案涉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消防部门审查并合格。同时,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也对此进行进一步确认。案涉项目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存在地下室车位改变规划的行为。2、案涉工程地下车库安全出口符合浙江省文件要求及国家标准,不存在将安全通道出口改成车位的行为。案涉5#楼地下车库安全出口设置符合《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申请人所购买的C1604车位也并不属于安全通道出口,C1604车位所在位置在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中有对应的车位位置,所以,案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过图审机构审查合格也进一步证明C1604车位不属于安全通道出口。综上,案涉工程项目现场与规划一致,不存在地下室车位改变规划及将安全通道出口改成车位的行为,第三人依据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完成后申报消防验收,经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验收,取得案涉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31113日本机关举行听证会。申请人在听证会上提出,一、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6.0.2条规定,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第6.0.6条规定,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米,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得超过60米。该防火分区已设置实体墙分隔,其实际距离远远超过60米。二、根据防火分区示意图、竣工图、开发商销售的车位平面图、地下室疏散指示图显示,车位所处的位置为安全出口。三、根据消防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少于1.1米,疏散走道被申请人车位占用。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3.5.1条款,无障碍通道宽度不少于1.2米,7.3.3条款,车库的人行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被申请人在听证会上补充答复,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1.1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案涉工程项目建筑高度大于54米,属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案涉工程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二、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2022119日,建设单位金华某置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并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全面审查了第三人所提交的资料,认为其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消防验收的法定形式。第三人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土建工程施工单位、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六方共同出具,验收综合结论为合格。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不存在未按图施工的情况。20221118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于当日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三、申请人车库所在的防火分区内存在2个安全出口,车道处已设置防火卷帘,案涉车位的设计不存在占用消防通道的情况。

    针对申请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问题,被申请人提供说明,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5.30条规定,C1604车位与安全出口之间不存在疏散走道(消防通道),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问题。根据一般设计规范套用原则:当同一建筑内有不同使用功能的,按使用功能套用相应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的原则,即住宅条文适用于住宅部分,汽车库套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规范。案涉车位系地下车位,其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在该规范性文件中并无疏散(消防)通道的规定。同时,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5.30条所规定的疏散走道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且为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而案涉车位系位于地下车库,根据《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7×号)》(执行时间2018.1.1起)第68条和《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号)》(执行时间2021.3.1起)第4.1.22条的规定:“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所以车位范围内均按无实物考虑,形成无阻碍空间,不存在消防通道或疏散通道的概念。二、根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2019.3.1开始实施)规范6.1.5条规定:“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最大为1000平方米。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申请人购置的C1604车位属于电车车位,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要求,需要对C1604等电车车位进行集中布置并设置防火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规范中明确汽车库人员疏散和汽车疏散应分开设置,同时每个防火分区人员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汽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米。申请人C1604车位所在区域在设计及建设时为一个单独的防火单元,并在该单元内设置了两个安全出口,符合上述文件的标准要求,同时,该条例所规定的系汽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米,并非是两个最远距离不大于60米。三、关于申请人所提及的车位设计以及通道无障碍设计等问题。住宅地下汽车库车位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T1152-2018》和当地规划规定,小型车标准车位尺寸为:长6*2.5米,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1.1条规定:小型车位尺寸为长4.8*1.8米,涉案车位与柱间距离有0.35米满足规范要求。地下汽车库该5#楼北侧大堂满足无障碍出入口设置要求,大堂内设置有无障碍电梯,同时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已按规范比例设置,涉案范围内未设置无障碍车位。四、关于申请人所提的其他设计以及产品质量的问题,与本案消防验收没有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金华某置业有限公司系某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分为两个标段。2022119日,金华某置业有限公司向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项目名称为某项目二标段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和消防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资料。20221118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工程项目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作出了金婺建消验〔2022〕第×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申请人吕某虹系某52单元601室业主,2021311日,与第三人金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某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取得编号为C1604(非人防区域)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因认为该车位占用了消防通道且地下车库存在消防违法问题,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地下一层平面竣工图显示,申请人C1604号车位(图纸对应车位为C1362)所在区域为充电桩防火单元D-3-1,建筑面积为800.43平方米,该区域设有两个安全出口,并设有防火墙与其他防火单元进行分隔。申请人车位后方即为人员安全疏散出口。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地下一层)消防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城建档案馆获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被申请人处获取)、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金婺消审[2020]×号)、现场照片、地下一层平面图H区、地下室疏散指示图、开发商车位销售平面图总图及局部图、某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信访申请及答复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修正前)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婺城区范围内主管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消防验收申请负有依法受理和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的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作出的金婺建消验〔2022〕第×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是否合法。根据某项目《规划审定意见书》,案涉工程项目有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幼儿园,属于《建设工程消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修正前)第十四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修正前)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第三人已依法提交了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申报表和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确认加盖印章,报告内容完备,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修正前)第三十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20221118日被申请人经过现场评定结论合格,作出金婺建消验〔2022〕第×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备案资料与自持资料内容不符,存在两个版本的问题。经本机关核实,确认该两份文书均真实,其中一份意见书对案涉项目的工程地址、单体建筑的层数、占地面积、建筑高度和结构类型、耐火等级等分别进行了描述,除此外两份意见书对验收结论一致,不存在文书造假的情形但被申请人对此问题应予以重视并改进,避免再次出现同一消防验收意见出现两个版本的情况,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关于申请人提出的C1604车位占用消防通道问题。本机关认为,某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金华市南山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取得《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合格书》。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某项目二标段施工图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查结论均为合格。涉案车位信息在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中均有对应车位。申请人认为其车位占用了消防通道,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项目二标段《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认定C1604车位占用消防通道不合法不合理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1118日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金婺建消验〔2022〕第×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