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061N/2024-51979

  • 文件名称:

    金婺政复〔2023〕135号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4-10-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婺政复〔2023〕135号

    日期:2024-10-14 15:18:22 来源: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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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申请人:杭州某科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

    第三人:金华市婺城区商务发展促进中心。

    第三人:金华市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8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因申请材料欠缺,于2023828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02391日收到补正材料。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婺财采监〔202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395日,本机关依法立案并追加金华市婺城区商务发展促进中心、金华市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理,因情况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817日收到了被申请人于2023815日作出的婺财采监202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理由为:一、根据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依规提供加盖其公章的小微企业声明函,其从业人员数量3人、营业收入40万、资产总额50万元,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确实是微型企业;目前并没有任何不利于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如实填报新成立未满一年企业的本年度信息的法律法规,更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在填报新成立未满一年企业数据时需格外标注所属期限,申请人提供的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已明确标注成立时间202331日。二、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无论是从桐城市某塑业有限公司的小微企业声明函、还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桐城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的信息来看,桐城市某塑业有限公司实是微型企业。申请人在投标前通过官方渠道向标的物制造商桐城市某塑业有限公司索取《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多次确认沟通,无论主观还是客观上都不存在“有违政府采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事实。三、申请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被子制造商为河北瑞纺织有限公司,确实是笔误造成。投标文件5.2产品配置清单中,5.2.15.2.1.1.35.2.3.1.3等其他地方填写的都是“河北瑞某纺织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该错误并不属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被申请人以“评标过程中未见其澄清补正或修正该差错的记录”作为行政行为依据是错误的。申请人认为即使《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以上错误,也属于未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过度解读了法律,在申请人的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错误,并不属于无效投标文件的事实前提下,所作出的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处理案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投诉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次政府采购项目2023年度避灾安置场所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采购人为金华市婺城区商务发展促进中心,所属预算级次为金华市婺城区。故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处理案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投诉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投诉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具体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杭州某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2022年的数据不真实,将一个上年度不存在的企业虚构了上年度数据进行填报。投诉事项2:某公司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桐城市某塑业有限公司”的2022年的数据不真实,违反政府采购诚信原则,在未取得制造商真实数据的情况下,随意填报。投诉事项3: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重大实质性错误,应属投标无效。被子制造商“河北瑞纺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等明确制造商为“河北瑞某纺织有限公司”,但在投标过程中未予以澄清。投诉事项4:某公司未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予废标。《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以投标标的组件代替投标标的成品。投诉事项5:投诉人对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能力提出疑问,认为“应急生活包”中“一次性内裤”组件,需要向省卫生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具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才可以组织生产,202331日成立的“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该许可。对以上5项投诉内容,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废标处理的决定。具体理由为:案涉政府采购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进行采购,申请人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关于投诉事项12,标的货物制造商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31日,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信息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的企业可不填报”的填报要求,且投标人及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数据所属期限未予充分说明,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相关规范要求;标的货物制造商桐城市某塑业有限公司的填报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不一致,且与安徽省桐城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的相关信息也不相符。因此,对投标人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予认可,其投标无效。但相关货物制造商确属中小微企业,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投诉人关于“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主张,被申请人未予以支持。关于投诉事项3,经调查,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被子制造商为“河北瑞纺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报价明细表等明确制造商名称为“河北瑞某纺织有限公司”。评标过程中,无相关澄清说明或修正该差错的记录,被子制造商名称与实际制造商名称不符的情况属实。评标委员会也未按规定处理。因此,对投标人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予认可,其投标无效。投诉人的此一投诉事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4,本项目“应急生活包”由14种标的货物组成,而非单一产品,在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时是按“包内单个商品”填报还是按“整个应急生活包”填报,应根据投标人自身投标标的货物制造商实际构成情况而定。投诉人关于“某公司未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予废标”的诉求被申请人未予支持。但代理机构在明知“应急生活包”由14种标的货物组成,却没有按要求在采购文件中编制《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并予以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关于投诉事项5,经调查,样品中防潮垫、冰丝席、缎档毛巾、T恤、一次性内裤均已通过专家评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中卫生用品的生产类别分类目录中并没有包含一次性内裤。投诉人的此一投诉事项不成立。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76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经审查后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于202376日受理该投诉并向投诉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向采购人金华市婺城区商务发展促进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金华市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向申请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815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婺财采监〔2023×号)并送达申请人、采购人金华市婺城区商务发展促进中心、采购代理机构金华市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中标供应商杭州某科贸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相关规定。

    第三人金华市婺城区商务发展促进中心称:对于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调查取证后的处理结果,第三人并无异议,并由代理机构金华市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了采购结果更正公告。

    第三人金华市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称: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于2023815日出具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婺财采监〔2023×号),对金华市婺城区商务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度避灾安置场所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处理决定,第三人于815日收悉。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以及国库司在回复“留言编号5191-×”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现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如需要依法调取证据的,由财政部门在投诉环节依职权处理”。因此,对于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调查取证后的处理结果,第三人并无异议,经与采购人确认后于2023817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原公告网站)发布了更正公告,更正后本项目采购结果为废标。

    第三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称:对婺财采监〔202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基本认可,但认为尚未达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程度。理由为:1、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31日,至2023522日本项目招标挂网不足三月,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追究相应责任;2、申请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质疑投诉阶段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明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数据的真实性,无证据证明该企业是微型企业;3、财政部网站“互动交流”栏目“国库司”的留言回复,仅供参考,申请人引用的留言内容中没有“上年度未成立的企业填报了上年度数据”的情形和字词描述,申请人穿凿附会,过度解读;4、申请人填报制造商桐城市某塑业有限公司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不实,事实俱在,即便确实是微型企业也不能随意填报不实内容,否则就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5、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没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经营范围也没有“防潮垫、冰丝席、缎档毛巾、T恤、一次性内裤”等生产、制造或加工内容,不具备生产制造相应产品的生产能力。被申请人没有尽到认真审查,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的义务,处理决定过于宽纵;6、本案申请人的被授权人正是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家公司存在人员混同、业务财务混同的关联关系。申请人在投标文件中将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列为制造商是主观故意的造假,根本不具备本项目投标产品的生产能力;7、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可查记录显示,20231月至8月底,申请人某公司质疑项目15个,已出结果的项目投诉6个,某公司质疑项目4个,几乎涵盖了今年省内所有应急救灾物资类采购项目。综上所述,基本认可婺财采监〔202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522日,采购代理机构金华市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采购人金华市婺城区商务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度避灾安置场所救灾物资采购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中关于“申请人资格要求”明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即所有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中明确案涉项目采购货物清单共计9项,其中第6项为应急生活包。应急生活包袋内清单有空调被、枕芯、冰丝席、一次性内裤等共计14件物品。投标文件格式中包含《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其中产品名称栏共有9项,其中第6项为应急生活包。《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中注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023626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申请人杭州某科贸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申请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产品名称被子,填报的制造商名称为“河北瑞纺织有限公司”;产品名称防潮垫,填报的制造商名称为“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数量3”“营业收入40”“资产总额50”;申请人将应急生活包按袋内14件物品清单分别填报制造商名称及制造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情况,其中产品名称应急生活包成人长款加厚雨衣(非一次性)填报的制造商名称为“桐城市某塑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数量80”“营业收入1000”“资产总额300”。

    2023627日,参与投标的第三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1.申请人填报的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31日,申请人为满足本项目虚构了上年度数据进行填报,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质疑事项2.申请人填报的桐城市某塑业有限公司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与该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2022年度报告中公示的从业人数35人、资产总额108.96万元、营业总收入102.29万元数据不符,违反诚信原则,随意填报,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质疑事项3.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无“河北瑞纺织有限公司”这一企业,申请人在投标过程中并未修正该内容。制造商名称错误是《中小企业声明函》重大实质性错误,应属投标无效。质疑事项4.申请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了共计22项标的,并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报。申请人以投标标的组件代替投标标的成品,实际未填报标的(六)“应急生活包”的制造商以及该制造商中小企业数据,应予废标。质疑事项5.申请人填报的制造商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投标产品的能力,代工、贴牌、OEM都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急生活包”中“一次性内裤”产品需要向省卫生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具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才可以组织生产,202331日成立的“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该许可。申请人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申请人的质疑请求为取消申请人本项目中标资格,依法对申请人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进行处罚。

    2023630日,第三人金华市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经向申请人问询后作出《质疑回复函》,并于202373日送达第三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函》认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第1、第2、第3和第4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第5项质疑事项认为其未能提供相应实质性的事实证据。

    202376日,第三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其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相同,投诉请求为,1.废除本项目中标结果,重新展开采购活动;2.依法对中标供应商杭州某科贸有限公司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于717日向杭州某科贸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商务发展促进中心和金华市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杭州某科贸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商务发展促进中心和金华市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答复。杭州某科贸有限公司答复主要内容为:1.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确实是微型企业。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并不是不能如实填报,申请人根据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反馈的真实数据填报并不违法;2.桐城市某塑业有限公司确实是微型企业,即使存在填写有误也没有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3.河北瑞纺织有限公司确系申请人漏了一个“某”字笔误造成,在投标文件产品配置清单等地方都是河北瑞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4.《中小企业声明函》是采购代理机构提前编制的填写模板非格式化文件,除非应急生活包中14种不同产品的制造商为一个制造商,否则在填写第6项产品“应急生活包”制造商时仅填写一个制造商的投标单位才是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5.防潮垫、冰丝席、缎档毛巾、T恤、一次性内裤均由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所有货物均由中小企业生产,且都使用某商号,完全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前提。6.一次性内裤不属于消毒产品中的卫生用品。

    金华市婺城区商务发展促进中心和金华市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主要内容为: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申请人再次确认时提供的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的书面材料,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数据一致。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成立当年度的数据,未对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中小企业的实质性造成影响;针对投诉事项2,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桐城市某塑业有限公司相关数据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数据不一致问题,申请人已提供桐城市某塑业有限公司盖章的数据材料。在资格审查阶段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作出审查结果是符合财库【2020×号文件规定的;针对投诉事项32023630日申请人答复已作了说明,相应支持文件均明确制造商名称为“河北瑞某纺织有限公司”,不影响申请人在本项目投标的实质性条款;针对投诉事项4,申请人对应急生活包14件独立产品分别列出制造商信息,且都属于中小企业制造产品,不影响货物均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实质性要求;针对投诉事项5,申请人在投标文件中对于交货期、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服务条款完全响应。投诉人质疑中标货物由多少人生产、什么时间点生产与本项目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因果关系。投诉人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省份江苏对一次性内裤生产是否需要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桐城市某塑业有限公司相关数据向桐城市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发函提请协助认定。桐城市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复函称,经核实,2022年度桐城市某塑业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089647.99元,开票销售收入1032909.85元(不含税),从业人员14人。被申请人就一次性内裤的生产销售资质向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发函协助调查。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复函称,目前生产或销售一次性内裤不需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也无须取得备案凭证;目前组织生产一次性内裤无需具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被申请人核查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该企业成立日期为202331日。

    20238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婺财采监〔2023×号),认定:一、关于投诉事项12,申请人作为投标人,对标的货物制造商填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信息真实性未尽调查核实责任,有违政府采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予认可,其投标无效,但对投诉人主张的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不予支持。二、关于投诉事项3,认为投诉事项成立,对申请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予认可,其投标无效。三、关于投诉事项4,认为案涉项目应急生活包由14种标的货物组成,而非单一产品,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投标应急生活包各标的货物制造商实际,实事求是地填报各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信息。对投诉人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但被申请人同时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在明知应急生活包由14种标的货物组成,却没有按要求在采购文件中编制《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并予以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四、关于投诉事项5,认为样品中防潮垫、冰丝席、缎档毛巾、T恤、一次性内裤均已通过专家评审,另外根据调查结果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决定本项目作废标处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被申请人于2023816日向金华市婺城区商务发展促进中心、金华市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科贸有限公司送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同日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824日,申请人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答复函、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答复及附属材料、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更正公告、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桐城市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关于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提请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复函,杭州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4家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杭州某科贸有限公司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关于请求协助调查的函、关于婺城区财政局请求协助的复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婺财采监〔2023×号)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级财政部门,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供应商因不服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而提出的投诉具有法定的处理职权。

    本案中,第三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书中共有5个投诉事项,均在质疑事项范围内。关于投诉事项123,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桐城市某塑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填报问题和“河北瑞纺织有限公司”名称填报问题。根据招标文件,案涉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即所有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制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标的名称、制造商企业名称及制造商的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信息构成《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主要内容。且《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注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采购过程中的重要证明文件,投标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填报,准确、充分地披露《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信息,以便于采购人作出判断。本案中,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31日,申请人关于该企业的填报信息明显不符合填报要求且申请人未对该填报信息进行说明。申请人关于桐城市某塑业有限公司的填报信息,与该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不一致,且与桐城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的信息亦不一致。“河北瑞纺织有限公司”名称与实际制造商名称不符,申请人亦未在投标过程中予以澄清补正或修改。申请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存在错误未如实准确反映供货商的基本信息,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被申请人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确认申请人投标无效,同时综合考虑对相关货物制造商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认定未产生实质影响,被申请人综合判断后认定申请人未构成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并无不当。关于投诉事项45,申请人是否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及一次性内裤生产是否需取得备案许可问题。因采购标的应急生活包系由14件单个货物成,申请人根据应急生活包内不同货物分别填写相应制造商名称和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信息,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采购要求。第三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能力提出疑问,系属于采购合同履行问题。被申请人经调查,一次性内裤的生产销售无需取得备案许可。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45分别不予支持和认定不成立,事实清楚。案涉采购货物清单虽然为9项,但其中第6应急生活包由空调被、枕芯、冰丝席、一次性内裤等共计14件物品构成,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未按照要求编制《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也未明确说明填报要求,造成投标人对应急生活包”标的既有整体填报也有按包内物品分别填报填报方式不统一难以准确判断应急生活包内物品是否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制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影响了本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依法进行。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案涉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376日收到第三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同日予以受理,依职权和程序进行了调查,并于2023815日依法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23816日进行送达,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程序和期限要求。

    综上,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认定第三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123成立,确认投标无效,认定投诉事项45不成立,并对案涉采购项目决定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于2023815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婺财采监〔2023×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311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