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56851584G/2024-51965

  • 文件名称:

    金婺政复决字〔2023〕78号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2024-10-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婺政复决字〔2023〕78号

    日期:2024-10-14 14:03:01 来源: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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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申请人:倪某丹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机关202362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525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金华市某路某号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3727日延长审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金华市某路某号拥有合法的房屋,该房屋位于行政征收项目的范围之内,但由于征收拆迁过程中存在大量违法情形,且未能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导致申请人与征收机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35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一份《责令腾空房屋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收到《责令腾空房屋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腾空搬迁金华市某路某号3-5层和茗苑某栋某室的房屋,并称如逾期不腾空房屋,被申请人将依法启动强制腾空程序。2023524日,被申请人又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称因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将金华市某路某号房屋补偿补助奖励款及临时安置费人民币肆拾参万零贰佰贰拾陆元交由浙江省金华市正信公证处代为保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无要求行政相对人腾空房屋的法定职权,尤其是在申请人尚未得到公平合理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任何主体均无权强制性地要求申请人腾空房屋,故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腾空房屋决定书》《告知书》未予理会。但是,2023525日,被申请人组织人员迳行将金华市某路某号3-5层房屋强制拆除,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均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现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基本情况2000年,倪某丹因与村村民刘某祝结婚,户口迁入村,婚后二人共同出资建造金华市某路某号房屋。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2009年,二人通过法院调解离婚,明确某路某号房屋1-2层归刘某祝所有,3-5层归倪某丹所有,楼梯归倪某丹刘某祝共同所有。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720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批准同意对金华市婺城区街道村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实行征收。根据《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某街道办事处为征收执行人,承担实施本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案涉金华市某路某号房屋纳入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二、街道办事处已依法对倪某丹进行补偿安置征收补偿以户为单位,离婚家庭属特殊情况,安置人口按原家庭人口状况确定。签约奖励期限内,就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刘某祝作为户主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其中倪某丹与刘某祝现妻王素阳合计1个安置人口,某路某号房屋3-5层房屋及一半楼梯的征收补偿款(含补偿补助奖励临时安置费下同)合计430226元归倪某丹所有。街道办事处已书面通知倪某丹领取款项倪某丹因与刘某祝存在安置房分配争议,拒绝领款,也拒绝腾空上述房屋。三、街道办事处的拆除房屋行为没有损害倪某丹的财产权益拆除案涉房屋前,街道办事处已书面告知倪某丹其名下补偿款430226元交由公证处保管。2023525日,在公证处见证下,街道办事处对案涉房屋室内物品进行清点、腾空完毕后,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综上,请求贵机关依法维持案涉房屋拆除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倪某丹与前夫刘某祝于20001228日登记结婚,2002412日生育女儿刘某韵。20091012日两人通过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2009〕金婺民初字第×号)明确坐落于金华市某路某号房屋1-2层归刘某祝所有,3-4层及5楼加层归申请人倪某丹所有,楼梯归双方共同使用。20187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A[×]-×),同意金华市婺城区2018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48.4655公顷(征收集体土地48.4655公顷)。上述坐落于金华市某路某号的房屋纳入本次某村征收红线范围内。2018830日,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编号:2018×号)。2021927日,刘某祝与被申请人签订《某街道某社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旧版),当时刘某祝户安置人口为3人,可享受公寓式安置建筑面积322.5平方米,应增加阶梯式安置面积86平方米,合计408平方米;享受按规定综合价面积为107.5平方米。2023512日,被申请人向刘某祝、倪某丹户下发《房屋腾空催告书》,要求刘某祝、倪某丹户于2023519日前腾空房屋移交被申请人,并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并于次日在金华市某路某号房屋一楼张贴。倪某丹未在上述期限内腾空房屋,也未领取补偿款。2023520日,被申请人向倪某丹、刘某韵户下发《责令腾空房屋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坐落于金华市某路某号和某茗苑某栋某室的两处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实际使用居住人应限期腾空房屋。现申请人因征收安置利益问题与前夫刘某祝双方民事诉讼正在进行中,需待民事争议结束后另行确定。为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实施,责令申请人、刘某韵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腾空搬迁,并于同日在金华市某路某号房屋一楼张贴。2023525日,被申请人在公证处见证下,拆除申请人位于金华市某路某号的房屋,申请人不服该拆除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就《某街道某社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旧版)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刘某祝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拆迁安置房中的107.5平方米的份额归申请人所有。2023412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申请人诉讼请求涉及的实体权利尚未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2367日,因刘某韵已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单独立户条件,刘某祝户内可享受的拆迁利益发生变化,刘某祝与被申请人签订《某街道某社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新版)。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告知书》、《房屋腾空催告书》、《责令腾空房屋决定书》、《浙江省门牌证》、《民事调解书》(〔2009〕金婺民初字第×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A[×]-×)、《征收土地公告》(编号:2018×号)、金华市某路某号房屋照片、测绘平面图、分户评估报告、《房屋腾空催告书》送达凭证、《责令腾空房屋决定书》送达回证、民事裁定书((2022)浙0702民初×号)、《公证书》、物品清点详情单、物品搬离现场视频、《某街道某社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旧版)、《某街道某社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新版)、某街道某村土地征收地块未签约房屋分布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应按《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房屋,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房屋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搬迁的,经催告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执行前,被申请人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复议的权利并向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人与刘某祝所有的位于金华市某路某号的房屋纳入本案某村征收红线范围内。被申请人虽然与刘某祝签订了《某街道某社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旧版),但在2023512日发出《房屋腾空催告书》、2023520日发出《责令腾空房屋决定书》后,直接于2023525日拆除位于金华市某路某号的房屋,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该强制拆除行为的发生时间尚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且被申请人非实施强制执行的适格主体,应确认行政行为违法。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该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理由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第三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2023525日拆除金华市某路某号房屋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3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