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061N/2024-51869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意见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文件名称:

    关于加强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司法局

  • 文件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4-09-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加强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4-10-10 14:12:40 来源: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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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华市婺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金华市婺城区司法局

      

    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      金华市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911

     

     

     

     

     

     


    关于加强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所队伍建设,保障司法所力量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推进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32 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232号)文件精神,现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总任务,优化基层司法所人员队伍结构,健全完善司法所人员岗位职责、准入条件、招聘方式、待遇保障、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结构合理”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司法协理员队伍,为推进“平安婺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1.明确人员性质司法协理员是指在司法所协助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矛盾纠纷调处、法治事务(含法治统筹协调、合法性审查、内部法治监督、法律服务等)、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的司法所编外工作人员。

    2.分类设置岗位。根据业务需求,司法协理员设置“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治事务安置帮教”四类岗位。社区矫正岗负责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民调解岗负责协助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法治事务岗负责协助开展法治建设相关工作;安置帮教岗负责协助开展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根据需要,人员岗位实行有效整合、动态调整。

    3.合理配备人员。按照统筹使用、精简高效、科学合理原则,各所的司法协理员人数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有人口、辖区面积、管理服务对象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社区矫正协理员按矫正对象人数的201进行配备,人民调解协理员按常住人口200001进行配备,安置帮教协理员按在册帮教对象501进行配备,法治事务协理员每所1

    4.规范招聘程序。司法协理员制度实施前从事矫正人员管理、矛盾纠纷调处、法治事务、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人员,经资格审定符合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直接纳入司法协理员队伍。新招录司法协理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招聘计划、选聘程序和资格条件向社会公开。

    5.加强日常管理。司法协理员实行司法属地双重管理,区司法局负责建立健全司法协理员的岗位职责、培训学习、考核考勤等制度,司法协理员日常管理以司法所为主,区司法局对司法协理员日常管理开展指导监督。司法所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司法协理员日常工作安排和调配使用,按要求执行请销假、加班、补休等管理制度。

    6.健全考核机制。区司法局负责对司法协理员进行考核,按照岗位职责分类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听取所在乡镇(街道)意见,考核结果考核奖、奖补挂钩。考核不合格的,根据管理办法处理符合退出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解聘。

    7.落实薪酬待遇。建立薪资保障制度,工资发放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待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司法协理员调解的案件符合奖补办法规定的,案件奖补按照(金婺司〔20207)文件规定落实按照规定为司法协理员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落实司法协理员体检、疗休养、工会等福利待遇,保障其享有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权利。

    三、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保障。要高度重视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工作机制,理顺人员管理;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将司法协理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工作装备和日常办公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障司法协理员必要的工作条件。

    2.注重工作衔接注重司法协理员业务能力提升,引导司法协理员考取社会工作者证、心理咨询师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等,符合调解员等级评定标准的,给予等级认定。注重人员梯队建设,确保司法协理员岗位变动时,后备人才跟得上。

    3.营造良好氛围通过新载体、广播电视等平台,广泛宣传司法协理员在推进法治建设、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助力“平安婺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提升司法协理员社会地位和获得感。

     

    附件:1.金华市婺城区司法协理员岗位职责

          2.金华市婺城区司法协理员招聘准入条件

     


    附件1

    金华市婺城区司法协理员岗位职责

     

    社区矫正

    1.协助开展调查评估、矫正接收、矫正宣告、报告报到、建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等工作;

    2.协助开展教育学习、个案矫正、心理矫正、公益活动等工作;

    3.协助开展帮助就学、指导就业、组织技能培训、获得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开展法律援助、改善社会关系等工作;

    4.协助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教育帮扶等工作;

    5.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台账、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和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6.完成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委托司法所安排的其他工作。

    人民调解

    1.排查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了解社情动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置意见;

    2.重大疑难纠纷汇报:对于重大或疑难的纠纷,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包括重大不安定事件和群体性纠纷发展情况;

    3.受理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负责接受并处理辖区内的各种民间纠纷;‌

    4.沟通解决矛盾:促进双方当事人的有效沟通,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5.预防冲突升级:调解员通过提供中立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帮助各方避免冲突的进一步升级,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6.制作调解协议书: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确保双方理解和接受协议的内容,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7.做好人民调解信息平台信息维护和数据更新

    8.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安置帮教

    1.做好刑释和解矫人员造册登记和建档工作,定期走访;

    2.协助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协助开展刑释、解矫人员信息核查和衔接;

    3.协调各部门资源对困难人员进行帮扶;

    4.会同相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等,促进安置帮教对象融入社会。

    法治事务

    1.协助做好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2.参与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的其他有关工作。

     


    附件2

    金华市婺城区司法协理员招聘准入条件

     

    新招聘的司法协理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招聘计划、选聘程序和资格条件向社会公开,按照岗位需要不同,准入条件设置不同。

    一、社区矫正岗

    (一)报名条件

    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男女不限;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4.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有违法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党()纪、政纪、校()纪、军纪处分的且未满处分期限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全日制在读的尚未取得相应毕业证书的学生

    7.其他不宜从事招聘岗位工作的情形

    二、人民调解岗、安置帮教岗

    (一)报名条件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办公软件操作,有一定文字功底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要求:男性28-45周岁,女性28-40周岁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热心调解工作,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及责任心,善于做群众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1.曾因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2.被有关部门纳入失信名单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的;

    4.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5.其他不适宜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三、法治事务岗

    (一)报名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工作期间承担的义务

    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2.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3.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5.忠于职守,及时发表意见,维护聘任单位的合法权益;

    6.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