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56851584G/2023-50918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政府机关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城区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字号:

    婺区政办〔2023〕21号

  • 成文日期:

    2023-06-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城区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日期:2024-01-09 15:40:57 来源:大数据发展中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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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婺城区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定义

    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婺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反复适用的公文。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示例

    1

    产业发展类文件

    例如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产业奖励补贴等方面的文件

    2

    营商环境类文件

    例如助企纾困、惠企服务、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文件

    3

    住房保障类文件

    例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准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等方面的文件

    4

    社会保障类文件

    例如为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制定的文件

    5

    安全生产类文件

    例如安全生产行动方案、安全生产责任等方面的文件

    6

    环境保护类文件

    例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环境污染整治等方面的文件

    7

    人才保障类文件

    例如大学生就业创业补助、大学生招引奖励、人才引进奖励等方面的文件

    8

    文化教育类文件

    例如文旅产业发展、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等方面的文件

    9

    转发上级类文件

    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文件中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10

    规范性文件清理类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或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1

    其他类文件

    其他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行政决策

    定义

    婺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婺城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作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社会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实施或者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财政、货币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行政立法、突发事件应对、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示例

    1

    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村庄集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本行政区域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2

    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例如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等

    3

    有关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例如对土地、矿产、森林、滩涂、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重要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

    4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例如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等

    5

    其他重大事项

    例如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等其他重大事项

    三、行政协议

    定义

    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是指婺城区人民政府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后,签订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政策依据

    1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

    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3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

    4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等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建住房〔2007〕258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等

    5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7〕2059号)等

    6

    其他行政协议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说明

    婺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报经婺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各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1

    行政确认

    水库汛期限制水位调整批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

    行政许可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3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4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5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6

    行政处罚

    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饮用水源地设置拆船厂并拆船的单位责令限期关闭或搬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8

    行政处罚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拆船单位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9

    行政处罚

    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10

    行政处罚

    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11

    行政裁决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12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行为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四条

    13

    行政处罚

    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14

    行政许可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15

    行政强制

    对拒不履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排污单位作出停止或限制供水、供电决定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16

    行政处罚

    对噪声污染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17

    行政处罚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或特大事故的单位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18

    行政处罚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的产生尾矿的企业责令停产;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产生尾矿的企业责令停产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19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20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21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不包括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施工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22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23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24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25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26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27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28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29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30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经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31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32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33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 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34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35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6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7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有关规定,经 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8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9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40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41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42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43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 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44

    行政处罚

    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45

    行政处罚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作出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采取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等措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6

    行政处罚

    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的,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六十六条

    47

    行政处罚

    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

    48

    行政给付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9

    其他重大执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