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机制

日期:2024-01-23 10:13:07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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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金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试行)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金华市政管办(公管办)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金华市政管办(公管办)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的内容主要有: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方式: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2.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编制、公布并更新。

第七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金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试行)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金华市政管办(公管办)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金华市政管办(公管办)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范围包括本单位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要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各处(室)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予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有政策解读文本,鼓励以音频视频、图表图解等方式进行解读,并做好关联。

第六条 经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对前款(二)项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七条 经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公开:

(一)本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对前款(二)项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经审查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予以公开,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金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试行)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金华市政管办(公管办)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金华市政管办(公管办)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处负责单位政府信息的公开。政府信息产生时应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需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由牵头组织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公开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信息制作时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涉及上级其他行政机关的,报请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第八条 向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单位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报经有权机关批准。
   发布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地震预报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条 单位开展信息发布协调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前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金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试行)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金华市政管办(公管办)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金华市政管办(公管办)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工作。

第三条 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第四条 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及时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第六条 单位要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