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7696475830/2023-50910

  • 主题分类:

    其他

  • 服务对象:

    政府机关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竹马乡生产队(自然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竹马乡

  • 文件字号:

    竹政〔2023〕27号

  • 成文日期:

    2023-12-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GWCD99C-2023-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印发《竹马乡生产队(自然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1-02 11:29:28 来源:竹马乡 浏览量:​ 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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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行政村:

    《竹马乡生产队(自然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乡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竹马乡生产队(自然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竹马乡生产队(自然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队(自然村)等组级资金管理,推动农村基层廉洁风险防控,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和《婺城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竹马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竹马乡所辖的行政村。组级资金指行政村所属生产队(自然村)等自有资金,不包括2018年度行政村规模调整形成的自然村。

    二、实行组账村管。生产队(自然村)等组级资金统一存入所在村经济合作社基本结算账户,并纳入竹马乡村级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监管。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账户、统一账套、统一审批、统一保管、统一监督。

    三、坚持“五权”不变。纳入村级账户的生产队(自然村)等组级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分配权等“五权”由所属生产队(自然村)享受。

    四、明晰资金权属。村集体不得占用、挪用生产队(自然村)等组级资金。为明晰资金权属,在村经济合作社账套“银行存款”科目下设各生产队(自然村)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实行定期存款的生产队(自然村)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归所属生产队(自然村)。

    五、实行组级资金收入源头管理。

    (一)规范生产队(自然村)资产、资源管理。将生产队(自然村)资产、资源一并纳入村集体登记,所有权不变,统一录入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

    (二)规范生产队(自然村)资产、资源承包、发包等合同管理。已签订协议的合同应建立合同登记册,详细登记标地物、面积、合同期限、价格等要素;如有口头协议的应补签书面协议(小额资金);新发包的资产资源应以村经济合作社为发包主体。

    (三)规范生产队(自然村)资产、资源收入管理。生产队(自然村)的收入应由交款单位(或个人)通过转账方式缴存至村经济合作社基本结算账户,并出具《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票据注明收入所属生产队(自然村)名称。

    六、严格资金支出管理。

    (一)实行非现金结算。生产队(自然村)不预留备用金。严禁将生产队(自然村)资金存于个人、个人银行账户或生产队(自然村)开设的对公账户,不得公款私存、白条抵库、坐收坐支。   

    (二)实行联审联签。生产队(自然村)资金用途由所属生产队(自然村)自行决定,但须符合《竹马乡村级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小额支出(10000元以下)由组长、组委(队长、队委)联合签字确认,报村务联席会联审联签后予以支出;大额资金使用(10000元以上),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形成决议,再由组长、组委(队长、队委)联合签字确认,报村务联席会联审联签后予以支出。

    (三)严格票据管理。生产队(自然村)所发生的财务支出,经手人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和签名,对不符合制度规定、手续不完备的,由村报账员退回。

    七、财务公开公示。生产队(自然村)可设组级报账员一名,做好日记账登记及月度账目核对,生产队(自然村)决策领导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组级报账员。提倡建立生产队(自然村)户主微信群,组级报账员每月10日前通过微信群逐笔逐项公开当月财务,如当月无收入和支出的,需“零”公开。如发生重大资金收支事项,必须在重大资金收支事项发生之日起7日内公开。每年12月31日前,各生产队(自然村)应将财务公开情况上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

    本办法实行一个月内,生产队(自然村)须将资金上交至村集体基本结算账户,未如期交纳的,将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