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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资金投资,以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两次公开招标均失败,该如何处理? 岳小川:政府采购工程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不招标的工程也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