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食品、虚假宣传日期,欺诈消费者

  • 来信时间: 2023-06-07
  • 咨询标题: 三无食品、虚假宣传日期,欺诈消费者
  • 咨询内容:

    尊敬的领导你好: 本人因生活所需,在2023年5月29号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625号(金华大沁白茶(江北店)消费购买了2013年福鼎白茶花费1200购买两饼元送礼,没有标注日期,但是商家介绍的是2013年的茶叶,票据也写的是2013年白茶,朋友告诉外包装很新,看上去像是做旧,没有十年的茶叶年份,标签信息缺少;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标注的执行标准 GB/T31751 为2015年7月3日发布,2016年2月1日实施。生产日期于标准发布前,涉嫌内容虚假。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这个情况属于无证生产,同时这个茶叶也属于早产茶遂投诉举报。诉求为退还货款、赔偿消费者消除影响、依据食品安全法148条补偿货款价值10倍以内商家无相关备案手续,索证索票三证、来路不明,溯源不清,并在线下大量销售,该食品质量没有任何保证,该商家行为此重违反 《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相关规定,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商家销售的产品属于不符合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三无产品等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被投诉人明知其销售的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仍向消费者出售,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证明该产品不是三无早产产品,并证明合法来源,如不能请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赔10

  • 咨询回复: ***市民: 你好,你反映的与金华大沁白茶(江北店)的消费纠纷我局已经收悉,现将相关情况结果回复如下: 由于被举报方当事人需要7月10日才能到我局进行笔录,后续结果需要等笔录结束以后才可以进行,因此目前无法给出明确答复,相关情况于2023年7月6日电话联系你进行解释说明,后续结果会及时告知你,感谢你的理解与支持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
  • 回复单位: 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回复日期: 2023-07-06 16:2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