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婺城区农村公路路网完善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提升全区路网服务品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路网完善工程使用区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农村公路路网完善工程(下称“路网完善工程”)主要实施对象是指公路与公路之间、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行政村与自然村之间以及承担乡村重要生产、生活、休闲的未纳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年报里程的连接线、断头路。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 交通部门组织开展全区路网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收集整理,并建立项目库,每年更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镇)于每年9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路网完善工程建议计划。
交通部门对上报的建设计划应及时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做好对接,进行实地勘察认定。根据“轻重缓急、适当平衡、积极优先”的原则,结合路基完成达标情况,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并于及时下达全区路网完善工程实施预计划。
第四条 根据路网完善工程计划实施时限要求,各乡镇(街道)应提前做好年度建设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计划按时实施。经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原则上要求在当年完成,对未能按计划要求时限完成的乡镇(街道),将暂缓下一轮计划的申报。
第五条 列入路网完善工程实施计划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路基工程已全面完成,政策处理无遗留,路面施工无障碍;
(二)平原路段路基宽度原则上不少于6.5米,山区路段路基宽度原则上在设计路面宽度基础上增加1米;
(三)公路路基原则上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路网完善工程建设主要是打通断头路和重要公路连接线,路面工程原则上按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网完善工程路面部分根据实施条件分为以下二档:
(一)路面宽度≥6.0米;
(二)6.0米>路面宽度≥4.5米,必要时增设错车道。
第七条 路网完善工程路面结构一般采用16cm~20cm水泥稳定碎石(或石灰稳定碎石)基层+20cm水泥砼面层或20cm水泥稳定碎石基层+(6+4)cm沥青砼面层。结构层设计可根据线路预测交通量大小及实际使用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公路排水、防护、交安等附属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步”(即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公路行业专业咨询、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设计的单位将勘察设计成果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报区交通运输局审批备案。
第九条 路网完善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应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和质量合同。
工程变更按婺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路网完善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主动接受并配合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路网完善工程建设资金由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组成。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二条 路网完善工程分路基工程和路面工程。路基工程原则上由受益乡镇(街道)、村负责完成,主要实施内容为路基成形、沿线土地、房屋等政策处理。路面工程实施计划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统一下达,建设资金除区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受益乡镇(街道)、村自筹。
第十三条 路网完善工程补助资金按区财政有关规定支付,补助总额按年度财政资金安排总额控制。资金具体补助标准及使用范围:
(一)实施路面宽度≥6.0米,补助标准为70万元/公里;
(二)6.0米>实施路面宽度≥4.5米,补助标准为60万元/公里;
(三)新改建桥梁和盖板涵按4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桥梁补助的建设规模标准控制在长度≤30米、宽度≤7.0米。建设规模超标准的,按标准补助;低于标准的,按实补助)。
(四)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本补助资金仅对列入年度路网完善工程实施计划的路面工程及桥涵工程项目进行补助;
2.项目补助资金包含路面及桥涵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其他相关费用。
(五)为考虑农民工工资拨付等原因,在项目招投标结束并完成备案后支付第一次补助资金,待项目竣交工验收后拨付到位。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交(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并将检测和评定报告送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路网完善工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路网完善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和验收,并自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区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按《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由项目建设业主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参加。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管理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
(二)设计工作总结;
(三)监理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
(四)施工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
(五)工程图片影像资料(包括隐蔽工程照片,工程建设前、后现状照片);
(六)第三方检测资料;
(七)质量评定等竣工资料;
(八)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相关科室和下属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落实以下工作:
(一)统筹全区路网完善工程的规划和年度工程计划;
(二)督促并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做好施工图纸设计等前期工作;
(三)及时审批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四)不定期地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路网完善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以下工作:
(一)编制好辖区内路网完善工程建设计划,按计划要求积极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二)为加强补助资金监管及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双业主”制,由乡镇同时担任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前期及工程招投标等工作,并根据工程建设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资金筹措等建设管理工作;
(三)做好项目沿线有关单位及个人的政策协调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