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737756566P/2023-47998

  •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下山安居创富工程蒋堂移民新村二期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莘畈乡政府

  • 文件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3-06-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下山安居创富工程蒋堂移民新村二期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7-03 20:27:41 来源:党建统领平台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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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属有关部门:

    《下山安居创富工程蒋堂移民新村二期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华市婺城区委办公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下山安居创富工程蒋堂移民新村二期实施方案

    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改善山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优化城乡人口布局,根据《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乡振发〔2021〕3号)、《金华市区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2024年)》(金自然资规〔2022〕25号)和《蒋堂移民新村山区群众异地搬迁工作实施意见》(婺区委办〔201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搬迁原则、范围和扶持对象

    (一)搬迁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以整村搬迁为主、结合其他类型搬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下山安居创富工程,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二)搬迁范围和对象

    沙畈乡、塔石乡、莘畈乡、箬阳乡四个山区乡所有村的农户;琅琊镇、安地镇在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以下简称“功能区”)内村庄的农户;经资规部门认定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内有搬迁意愿的农户;前期整村搬迁的剩余农户;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的其他对象。

    优先安排地质灾害隐患区有搬迁意愿的农户、前期整村搬迁的剩余农户、塔石乡2017年一户一宅D级危房拆除户、未通公路的自然村整村搬迁农户、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符合整村搬迁条件的农户。

    (三)扶持对象

    1.2016年11月1日户改前为本村农业家庭户口且户籍一直在计划搬迁村内的人员,自愿申请参加搬迁,愿意拆除该户名下所有房屋、退出宅基地的,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2.列入搬迁计划的村,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1)服兵役前符合第1项条件的现役义务兵、二级及以下士官(含退役后即迁回的)。

    (2)入学前符合第1项条件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毕业后即迁回的)。

    (3)服刑前符合第1项条件的服刑人员(含刑满后即迁回的)。

    (4)户改后因婚嫁户籍关系迁入搬迁村的农业户口人员,且属第1项安置人口的配偶。

    (5)第1项安置人口户改后新出生的子女(含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养子女),且该子女户籍一直在搬迁村的。

    (6)蓝印户口人员(公职人员除外),且自谋职业、未享受过保障性、福利性住房政策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山移民扶持政策:

    (1)2016年11月1日户改前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

    (2)前期已实施各类异地搬迁的人员;因已搬迁人员未按要求迁出户口等原因,搬迁后户内新增人员。

    (3)除第2项前3种情况外,户籍关系已迁出、户改后又迁回的人员及其子女。

    (4)户籍关系在农村的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及国企正式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5)列入安置人口但在实施搬迁前死亡或实施搬迁后出生的人员。

    (6)其它应迁出而未迁出的人员,不应迁入而迁入的人员。其它经乡镇认定不能享受搬迁安置政策的人员。

    4.在搬迁村有合法房产且原有房屋自愿拆除的本村其他人员,可在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内按安置价购买安置小区公寓房,但不享受各类搬迁补助。住宅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为准。搬迁农户不得变相将自己的房屋转卖、赠送给他人,乡镇、资规所、村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审核确认。

    二、移民的安置方式

    (四)安置方式

    蒋堂移民新村二期搬迁采取整村搬迁和散户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整村搬迁可实行集中安置和自行购房安置两种安置办法,凡到蒋堂移民新村二期的统一以公寓房形式进行集中安置,安置对象自行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落户的采取货币化安置(自行购房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助。

    三、安置政策

    (五)公寓房安置

    1.安置对象每个农业户口享受安置价的限额面积为:落户蒋堂移民新村的安置对象每人享受建筑面积60㎡。在限额内的住房面积按安置房价计算房款,超出限额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算房款,原则上一户选购市场价部分的面积不得超过60㎡(户型尾数面积除外)。蒋堂移民新村二期安置均价为2800元/㎡;并对自愿放弃的政策可享受安置面积实施回购政策,按1000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回购面积最高不超过可享受安置面积的50%。安置价在均价的基础上根据位置、楼层等因素适当拉开差价;市场价以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为准。车位收取一次性使用费5万元/个。

    2.增计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且未再生育的家庭,独生子女可增计一人的安置面积;夫妻双方均为搬迁安置人口的已婚未育夫妇可增计一人的安置面积。同一家庭成员不论是否在同一户口本,一户最多增计一人。增计人口只享受公寓式安置增计面积,不享受搬迁补助,不执行货币化安置政策。

    3.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同村农业户口家庭(全户)可以合并为一户申请安置。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残疾人的单人户,经乡镇和村主持召集会议,在明确产权份额、财产继承、赡养扶养等相关事宜,形成一致书面协议(乡镇和村为见证单位)的前提下,允许与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合户申请安置。

    4.搬迁农户户内自来水、用电和住宅电话、有线电视安装、不动产权证办理等费用,由搬迁户自行负责。

    (六)搬迁补助资金

    搬迁安置农户按要求交清房款、迁出户口、拆除旧房(含无偿收归乡政府或村集体)后,可享受搬迁补助资金。为减轻搬迁农户资金压力,安置分房后相关部门可提前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所在乡镇,由所在乡镇验收后将资金拨付给农户。

    1.异地搬迁补助(由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1)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给予5.34万元/人的异地搬迁补助。

    (2)对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和塔石乡2017年一户一宅D级危房拆除户的非低收入农户给予3.84万元/人的异地搬迁补助。

    (3)对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散户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给予1.5万元/人的异地搬迁补助。

    2.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由区资规分局实施):

    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给予补助3.84万元/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与异地搬迁补助不能同时享受。

    3.生态搬迁补助:

    (1)符合市功能区生态搬迁政策的,由区功能办报送市功能办给予2万元/人的生态搬迁补助。

    (2)符合莘畈水库功能区生态搬迁政策的,2万元/人的生态搬迁补助由区水务局实施。

    (七)货币化安置补助

    根据区搬迁计划,符合安置条件的整村搬迁农户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农户签订搬迁协议、迁出户口、拆除旧房(含无偿收归乡政府或村集体)并经所在乡镇验收,提供户内人员名下所购商品住宅房屋不动产证(二手房)或经备案的购房合同(一手房),并承诺放弃下山移民安置或宅基地审批的,可申请货币化安置。符合条件的在其他搬迁补助的基础上,按政策安置在册农业人口每人增加6万元的货币化补助。

    (八)廉租房政策

    整村搬迁村中的低收入农户,有搬迁意愿但无购房能力的,可申请在安置小区实施廉租房安置。经本人申请、村、乡镇审核后,给予廉租房安置,并收取一定的租金,水电气物管等费用由农户自理。廉租房不得转租,农户放弃承租或亡故后无偿收回。实施廉租房安置的农户原住宅需拆除,户口迁入安置小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搬迁补助资金。

    四、搬迁后续扶持政策

    (九)贷款扶持

    有贷款需求的移民户,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可向相关银行申请住房贷款。发展生产、自主创业有资金需求的低收入农户,可享受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扶持政策。

    (十)就业促进

    1.移民搬迁后的前五年内迁入乡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就业和生活状况调查,及时掌握移民户就业、生活情况,对就业、生活困难人员及时开展帮扶。

    2.区机关、迁入迁出乡镇干部同搬迁户建立“一户一干部”的跟踪帮扶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帮助农户解决技能培训、劳动就业和其他搬迁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迁入乡镇在安置小区积极组织开办居家养老照料中心,申报享受民政及功能区居家养老补助。

    3.迁入乡镇及相关部门应加强技能培训服务。按照“就业到户、技术到人”的要求,对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或其他有培训需求的搬迁农户,多形式开展创业就业培训,积极组织申报人社部门转移就业培训及农业农村部门实用人才培训,结合当地企业的就业岗位要求,开展针对性、菜单式培训,提升搬迁农户产业发展能力、经济组织创办能力和市场经营素质。培训当年新搬迁有劳动能力农户要达到100%,对历年搬迁农户制定轮训计划,不断提升创业就业技能。

    4.迁入乡镇及人社部门应积极开展就业介绍,组织当地企业到移民安置小区开展招聘,鼓励和引导当地企业优先安排搬迁农户就业。区属国企积极吸收搬迁农户就业。

    5.迁入乡镇和区机关有关部门应设立一定数量的公益岗位,优先吸纳半劳动力、弱劳动力搬迁农户。区财政对移民安置小区的公益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财政补助,由迁入乡镇组织实施。

    (十一)来料加工扶持

    鼓励和支持搬迁农户发展和从事来料加工,从事来料加工的低收入农户和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经纪人,享受来料加工扶持政策。

    (十二)盘活资源

    搬迁农户搬迁前与原居住村签订的山林和土地协议,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下,继续享有本轮承包期内土地、山林等承包权,土地、山林可以自主经营、转包经营或退还集体。迁出乡镇、村集体应盘活利用迁出地的土地、林地等资源,积极推进对移民留下的土地、林地进行统一流转或租赁并争取功能区流转补助,增加搬迁农户收益。

    (十三)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

    在安置小区落实部分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业,原则上控制在安置小区计容建筑面积的1.5%左右。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收益主要用于搬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和迁入地农户所在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

    五、后续管理

    (十四)蒋堂移民新村建成移民入住后,应打破原行政村或自然村界限,参照新型社区管理模式,建立社区服务体系,搬迁农户户籍关系迁入到移民新村,纳入新居住地乡镇管理。

    (十五)搬迁户迁入移民新村后,在就业、教育等方面享有迁居地居民同等待遇,依法享受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迁入迁出乡镇做好管理衔接,人员管理以迁户时间为节点,迁户前以迁出乡镇为主、迁户后以迁入乡镇为主,另一方积极配合,确保管理职责不断档。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十六)“下山安居创富”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加强领导。各有关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要把加快“下山安居创富”工程摆在重要位置,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职责,确保“下山安居创富”工程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七、附则

    (十七)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实施方案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下山安居创富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