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等规定,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该信息会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浙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各级政府部门信用网站。为助推企业信用公示记录早申请早修复,消除失信行为不利影响,特制定《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实施细则》。
一、信用修复对象
符合“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浙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复条件的,曾受过本机关行政处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处罚决定书落款为“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信用修复条件及要求
“信用中国”修复条件: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信用中国(浙江)”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复条件: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2.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3.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违法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公示期满一年并且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行政处罚部门递交材料提出线下信用修复申请,递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需保证真实有效。
三、信用修复所需材料
“信用中国”线上修复所需材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信用中国”网站下载模板,模板不可改动);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信用中国(浙江)”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线下修复所需材料:信用修复申请书;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如法人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用修复承诺书;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缴纳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处罚类型为警告的可提供已整改说明)。
四、修复步骤
图文形式详细说明“信用中国”修复流程、信用中国(浙江)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复流程。
五、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王佳
联系电话:0579-820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