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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金华市婺城区园林服务中心。
金华市婺城区园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园林中心)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春晖路183号。
第三条 区园林中心是经中共金华市婺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区园林中心开办资金5万元,由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资。
第五条 区园林中心宗旨:管理园林绿地,美化城市环境。
第六条 区园林中心业务范围:全区园林景观行业管理,园林景观建设方案技术指导,全区园林城市创建、城市雕塑建设等园林景观提升工作,全区建成区范围内公园绿地和景观亮化设施的管理,拟定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园林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金华市婺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区园林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区园林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权利:
(一)提出区园林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区园林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区园林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区园林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义务:
(一)支持区园林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区园林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区园林中心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区园林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区园林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区园林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全体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区园林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区园林中心宗旨,维护区园林中心利益;
(三)提高业务能力,坚守职业道德,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区园林中心不单独设立党组织,和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起过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 区园林中心依托中共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区园林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区园林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设副主任1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区园林中心制定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决定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审定需要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审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研究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五)研究决定单位中层干部人事任免,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申报、聘用。
(六)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审定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决定建设、养护项目的招投标及后续管理事项。
(八)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置或报废以及设备等资产转让。
(九)单位三公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工程项目单次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与工程相关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和其他支出(单笔超过1万元)。
(十)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
1.提交材料。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室通知议题主办科室做好会议材料准备。
2.议题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内容涉及几个科室时,主办科室要主动与相关科室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经主办科室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办公室汇总。议题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各部门应在充分协调、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二)会中决策
1.议题优先。如果有事先确定的议题,要优先讨论既定议题,再讨论其他事务。
2.充分讨论。工作汇报或问题讨论,简明扼要;各出席(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3.集中决策。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和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应及时做出决定。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4.会议记录。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协调、记录。会议记录人员应如实记录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出席(列席)人员、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及表决情况,完整准确地反映议事决策的内容和过程,重要问题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三)会后落实
会议做出的决定,各科室根据分工负责落实,办公室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工作进展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对某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六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区园林中心建立全体职工大会制度,全体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区园林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中心办公室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应到会职工过半数同意通过。全体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区园林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园林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区园林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三条 区园林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 区园林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区园林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区园林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区园林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区园林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区园林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园林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区园林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区园林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区园林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区园林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婺城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婺城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区园林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是区园林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区园林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区园林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金华市婺城区园林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