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6-08 10:57:27 来源: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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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极端天气(台风洪涝)防范应对能力,健全极端天气灾害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以下简称“五停”)应急响应机制,根据《金华市婺城区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规范本区范围内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响应措施

当发生或预报发生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灾害给我区带来严重威胁时,对全区或灾害影响严重地区采取“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一)“五停”的范围

1.停止户外集体活动范围:陆地、水上等户外举办的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集体性活动。

2.停课范围: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等。

3.停工范围:建设、交通和水利等在建工地和工矿企业等。

4.停业范围:各类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会展(以下统称“营业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

5.停运范围:陆运(公路交通等,抢险救助、指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车辆除外等)、水运(港口码头、渡口船只)等。

直接保障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交通、医疗等关乎民生的单位和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不在“五停”范围之列。

(二)“五停”的触发

当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或极端强降雨应急响应、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紧急警报)或气象、水利、资规等部门预测台风、暴雨将要(或已经)对我区造成极其严重的洪涝灾害(江河洪水、山洪、城市内涝),或有溃堤、溃坝等风险时,区人民政府或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视情向受灾害严重威胁地区发布“五停令”,相关单位实行“五停”措施。

(三)“五停”的发布

区人民政府或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负责“五停令”的发布。

当经相关部门及专家研判,需在区域范围内实行“五停”措施防御台风暴雨洪涝灾害时,区人民政府或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通过电台、电视、政务网站、短信、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应急广播、户外LED显示屏、声讯电话等途径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全社会发布“五停预通知”,提醒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早做好“五停”相关准备工作。“五停令”由区防指办组织综合会商研判后提出,经区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宣传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发布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做好信息传播工作,及时告知公众。

(四)“五停”的执行

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发布“五停令”后,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落实本辖区、本行业“五停”措施,各企事业单位及时组织实施“五停”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本行业内的“五停”实施情况,并通过多种途径向公众发布。

公众应密切关注台风暴雨洪涝预警信息和“五停令”发布情况,自觉遵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和指令。

当区人民政府或其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暂未发布“五停令”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或实际受影响情况负责落实本行业、本辖区“五停”措施。

1.停止户外集体活动的执行

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工作主要由区公安分局、区文旅体局等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指导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主办方、承办方要切实履行安全责任,制定完善极端天气灾害等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

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Ⅳ级应急响应时,强化户外集体活动安全隐患排查,细化活动应急预案,有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台风)橙色预警信号(警报)时,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对于风险较大的户外集体活动应视情关停或延期举办。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紧急警报)时,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以上、极端强降雨应急响应时,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及承办方应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各类户外集体活动。

2.停课的执行

停课工作主要由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文旅体局等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指导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停课执行按照《金华市婺城区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实施意见》《金华市婺城区学校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实施细则》执行。有关部门适时通知危险区域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停课。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紧急警报)时,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I级、极端强降雨应急响应时,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3.停工的执行

停工工作主要由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经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指导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1)在建工程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台风)橙色预警信号(警报)时,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建设、交通、水利、农业等在建工地做好停工准备,高空、水上施工等高危户外作业停工,人员到安全场所躲避,并做好全面停工准备。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紧急警报)时,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以上、极端强降雨应急响应时,建设、交通、水利等在建工地全面停止施工,施工人员撤离转移到安全地带或避灾安置场所,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岗。

(2)工矿企业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台风)橙色预警信号(警报)时,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危险区域露天矿山从业人员转移。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紧急警报)时,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以上、极端强降雨应急响应时,露天矿山企业一律停工,高温熔融企业视情停止高温熔融金属岗位作业,地势低洼易涝区域危化矿山企业及时停工;工业企业视情安排员工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部分停工。

4.停业的执行

停业工作主要由区住建局、区文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资规分局、区商促中心等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指导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区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Ⅳ级应急响应时,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点)加强巡查,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

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涉山、涉水等高风险旅游项目视情关停并组织游客撤离,确保安全。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台风)橙色预警信号(警报)时,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应急响应时,及时关停涉山、涉水等高风险旅游项目,视情关停涉山、涉水等旅游景区(点)、公园和旅游场所,及时做好组织游客撤离、疏散工作。根据台风或暴雨影响范围及程度,视情关停地下营业场所(包括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并指导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紧急警报)时,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I级、极端强降雨应急响应时,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全面关停,解除前不得开放。各类尚未营业的营业场所应予暂停营业,已营业的营业场所可继续营业、提前结束营业或延长营业,并做好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5.停运的执行

停运工作主要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监督实施,并指导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秩序、路面交通管制和车辆疏导。区、城乡等客运班线及所有旅游包车应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各场站运营管理单位应做好场站关闭的准备工作,及时疏散旅客。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台风)橙色预警信号(警报)时,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台风或暴雨影响范围及程度,区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公交、客运、货运等道路运输企业及时调整公交线路,适时停运沿山、沿河及途经低洼积水、受灾路段的班线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紧急警报)时,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I级、极端强降雨应急响应时,区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班车、包车、山区公交线路停运,发布相关公告并做好旅客安抚解释工作,并为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生活用品;城市公交线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班、停线、改线、缩线、临时接驳等措施。

(五)“五停”的终止

1.当台风暴雨洪涝严重威胁区域危险解除时,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择机终止“五停令”,全面开展灾后恢复各项工作。

2.在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未发布“五停令”的情况下,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属地气象部门发布的解除相应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有序开展灾后恢复工作。

3.无法正常恢复户外集体活动、复课、复工、复业、复运的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应及时通知师生或员工暂缓返校或返岗。

4.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受损房屋、设施(备)等的修复工作,组织复工复产前专项安全检查,及早实现城市正常有序运行。

5.社会公众应密切留意“五停令”终止、气象预警信号解除信息和学校、企事业单位通知,按规定返校或返岗。

三、保障措施

(一)区防指办要及时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务、资规、建设、交通等部门对台风暴雨洪涝等灾害进行会商研判,向区防指提出“五停令”建议。

(二)当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发布“五停令”时,指挥长或其授权常务副指挥长要在防汛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各级基层责任人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确保包保责任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落实本辖区、本行业“五停”措施,并做好滞留人员安全保障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完善“五停”措施,并纳入本辖区、本行业的应急预案或操作手册,广泛开展教育宣传,增强广大干部职工、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五停”措施的,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附件:1.金华市婺城区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引实施表(试行)

2.区级有关单位名单


附件1:

金华市婺城区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引实施表(试行)

“五停”的分类

“五停”的范围

“五停”的启动标准

“五停”的发布

“五停”的执行

“五停”的终止及各项恢复工作

负责主体

防汛防台IV级应急响应

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

暴雨(台风)橙色

预警(警报)

防汛防台Ⅱ级应急响应

暴雨(台风)红色预警(紧急警报)

防汛防台丨级、极 端强降雨应急响应

五停令

停止户

外集体

活动

陆地、水上等户外举办的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集体性活动。

当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或极端强降雨应急响应、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紧急警报)或气象、水务、资规等部门预测台风、暴雨将要(或已经)对我区造成极其严重的洪涝灾害(江河洪水、山洪、城市内涝),或有溃堤、溃坝等风险时,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视情向全区或受灾害严重威胁地区发布“五停令”,实行“五停”措施。

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通过电台、电视、政务网站、短信、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应急广播、户外LED显示屏、声讯电话等途径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全社会发布“五停预通知”,提醒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早做好“五停”相关准备工作。“五停令”由区防指办组织综合会商研判后提出,经区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区公安分局、文旅体局等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主办方、承办方负责落实到位。

强化安全隐患排查,细化活动应急预案,有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对于风险较大的户外集体活动应视情关停或延期举办。

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各类户外集体活动。

关停或延期举办各类户外集体活动。

1.当台风暴雨洪涝严重威胁区域危险解除时,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择机终止“五停令”,全面开展灾后恢复各项工作。

2.在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未发布“五停令”的情况下,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解除相应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有序开展灾后恢复工作。

3.无法正常恢复户外集体活动、课、复工、复业、复运的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应及时通知师生或员工暂缓返校或返岗。

4.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受损房屋、设施(备)等的修复工作,组织复工复产前专项安全检查,及早实现城市正常 有序运行。

5.社会公众应密切留意“五停令”终止、气象预报信号解除信息和学校、企事业单位通知,按规定返校或返岗。

停课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等。

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文旅体局等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

预警区域山区学校可视情况停课。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停课。适时通知危险区域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高等院校根据实际情况停课。

全区范围或灾害影响地区各类学校停课。

停工

住建、交通和水务等在建工地和工矿企业等。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经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住建、交通、水务等在建工地做好停工准备,高空、水上施工等高危户外作业停工。

住建、交通、水务等在建工地全面停止施工,施工人员撤离转移到安全地带或避灾安置场所。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岗。

户外工作人员全部停工,在建工程、工业企业及危化矿山企业室内工作人员原则上全面停工。

危险区域露天矿山从业人员转移。

露天矿山企业一律停工,高温熔融企业视情停止高温 熔融金属岗位作业,地势低洼易涝区域危化矿山企业及时停工;工业企业视情安排员工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部分停工。

停业

各类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会展、公园、旅游景区(点)等。

由区住建局、区文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资规分局、区商促中心等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点)加强巡查,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 。

涉山、涉水等高风险旅游项目视情关停。

及时关停涉山、涉水等高风险旅游项目,视情关停涉山、涉水等旅游景区(点)、公园和旅游场所。视情关停地下营业场所(包括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

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全面关停,解除前不得开放。各类尚未开始营业的营业场所应予暂停营业,已营业的营业场所可继续营业、提前结束营业或延长营业。

各类“营业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停业。

停运

陆运(公路交通等,抢险救助、指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车辆除外)。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负责监督实施。

───

及时调整公交线路,适时停运沿 山、沿河及途经低洼积水、受灾 路段的班线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班车、包车、山区公交线路停运,城市公交线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班、停线、改线、缩线、临时接驳等措施,并实行公交免费乘坐。

所有陆运(抢险和应急指挥车辆除外)、全部停运。

备注:1、直接保障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交通、医疗等关乎民生的单位和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不在“五停”范围之列。

2、“五停令”由区防指办办组织综合会商研判后提出,经区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3、暂未发布“五停令”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警报)信号或实际受影响情况,负责落实本行业、本辖区“五停”措施。

4、在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未发布“五停令”的情况下,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解除相应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有序开展灾后恢复工作。